ICS 03.180 CCS A 18 安 徽 3401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46—2022 幼儿园设施设备基本要求 2022 - 5 - 9 发布 2022 - 5 - 9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1/T 246—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教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幼教集团、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庐阳区教育 体育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季海英、刘芳芳、王超、程宁、徐慧燕、姜梅、毋奇罡、朱晓艳。 I DB 3401/T 246—2022 幼儿园设施设备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合肥市幼儿园设施设备总体要求、安全要求、室外和室内活动设施设备、教师办公、 保健、餐饮和信息化等设施设备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合肥市幼儿园设施设备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4.1 幼儿园应配备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室外、室内保育保教设施设备和用品,以及其他工作设施 设备。 4.2 幼儿园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基于不同年龄幼儿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等差异,兼顾特殊幼儿的 特殊需要,应充分体现幼儿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幼儿自主活动、自主构建、自我管理,满足保教工作实 际需要,避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4.3 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 5 安全要求 5.1 5.2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将安全放在首位。当安全要求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考虑消防通道 的特殊安全需要,过道应留有足够的宽度,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降低幼儿的安 全风险。 5.3 设施设备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幼儿园教育装备添置或 更新后,应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并安排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5.4 幼儿活动区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装置的安全型插座,并符合 JGJ 39 规定。 1 DB 3401/T 246—2022 5.5 有开合功能的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 所使用的物品不应有突出的尖角,家具类的边角以圆弧形为宜。窗户和护栏边缘不得放置幼儿床或可攀 爬的物品。 5.6 外购的和自制的玩教具,在设计、制作和材料使用等方面避免幼儿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 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 5.7 6 重视自然材料和再生性材料的使用。不应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的材料,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室外活动设施装备 6.1 幼儿园室外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 6.2 共用活动场地应树立国旗旗杆,配备适宜幼儿身心特点的组合玩具、玩沙池、种植园地及 30 米直 跑道等。沙池深为(0.3~0.5)m,池中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6.3 户外大型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具有 4 种以上功能的组合玩 具数量:3 个班规模幼儿园不低于 1 组,6 个班规模幼儿园不低于 2 组,9 个班以上幼儿园不低于 3 组。 6.4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得遮挡教师和幼儿的视线,不能有尖锐 棱角。 7 室内活动设施装备 7.1 幼儿保教保育房间应宽敞明亮,配备照明灯、空调及固定安装的紫外线消杀设备。其中照明标准 应符合 JGJ 39 规定,消杀设备须安装在离地面 1.8~2.0 m 处,每立方米空间安装紫外线灯瓦数不低 于 1.5W,开关宜设在室外。 7.2 幼儿活动区域如安装电风扇的,电风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位置。安装吊扇的,安装应牢固, 风扇叶片距地面高度不低于 2.5m。 7.3 每班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储物柜、图书架,配备黑板、电化教学设 备和键盘乐器等教具。 7.4 应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7.5 应有足够数量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应当配备一定的自制玩教具。玩具应 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清洗、消毒、更新补充。 7.6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要求按《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的要求执行。3 个班规模幼儿园可以按 3 类 标准配备,6 个班规模的按 2 类标准配备,9 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 1 类标准配备。 注: 引自《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7.7 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的饮用水,根据幼儿人数配备食品级口杯。 7.8 有与活动区隔离的卫生间(盥洗室),卫生间地面应防滑、平整、易清洁,布局便于教师观察。 配有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毛巾每人两块,口杯每人一只。。 7.9 卫生间设男女分开的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配有镜子、毛巾及放置架),并配有清洗操作台、 拖把池。卫生间设立蹲位 6 个以上,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盥洗池应设水龙头 6 个以上。有 条件的幼儿园,宜每班配备单独的卫生间。相关设施数量及技术参数按 JGJ 39 的要求配备。 7.10 寝室宜分班使用,配备符合幼儿身高的床,每人一床,若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 高度不应高于 120cm,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 30cm 的护栏。寝室可单独设置或合并设置;如合并共用的, 普通电器类可整合配备。 7.11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专业的活动设施设备,如美工、科学探究、生活体验、建构等。 2 DB 3401/T 246—2022 8 教师办公设施设备 8.1 8.2 应配备与教师人数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 应配备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等教学资料。 8.3 配置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接入宽带网。 9 保健和餐饮设施设备 9.1 保健、隔离室 9.1.1 保健室应有必要的卫生、防疫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 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9.1.2 对医疗物品及医疗器械(如酒精棉球、棉签、体温计、压舌板、镊子等)按要求定期更换和消 毒,并建立“医疗废弃物登记”和“物品消毒保质期记录”档案。 9.1.3 定期校验体重计、身高坐高计、血压计、体温仪、视力表等计量设备,确保设备的准确性。 9.1.4 9.1.5 隔离室应设有一张幼儿床。 隔离室宜设单独出入口。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9.1.6 隔离室应设给水、排水设施。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9.2 厨房 9.2.1 9.2.2 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应设有独立厨房。 厨房要相对封闭,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剂抽排油烟设施等,满足安全卫生的要 求。 9.2.3 9.2.4 9.2.5 厨房应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配备视频监控系统。 厨房内结构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 JGJ 64 的规定。 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 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9.2.6 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10 信息化设备设施 10.1 10.1.1 校园网络系统 根据网络规模配置空调机房,机房内配置服务器、UPS 电源、机柜,以及一定数量交换机、路 由器、专用机柜、无线网络控制器等网络设备。 10.1.2 根据需要安装适宜的正版操作系统、安全软件和管理软件等,具有自动数据备份功能,确保信 息安全。 10.1.3 数据存储设备有完善的安全保护系统,同时做好防雷电、防盗、防毁、防火、防潮、防霉、防 强磁场、防光照等措施。 10.2 广播系统 根据幼儿园面积、建筑实际配备数量适宜的广播主机、功率放大器、音箱、播放器、有线话筒、无 线话筒。同时做好相关防雷电、防盗、防火、防潮、防强磁场等措施。 3 DB 3401/T 246—2022 10.3 安全监控系统 10.3.1 配备监控显示屏、交换机、机柜、摄像头、数据存储设备和一键报警报警系统。必要时,配置 门禁、周界报警和智慧用电监测等功能系统。 10.3.2 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 GB/T 29315 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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