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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20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577—2022 集中照护机构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entralized care institutions 2022- 05 - 30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36/T 1577—2022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要求 ..............................................................................2 6 服务内容和要求 ........................................................................4 7 管理要求 ..............................................................................5 8 服务评价与持续改进 ....................................................................5 I DB36/T 157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北京普亲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环、黄宇新、张启锋。 II DB36/T 1577—2022 集中照护机构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照护机构的基本要求、建设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各种类型的集中照护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171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MZ/T 187 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困人员 extremely poor people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引自《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3.2 集中照护机构 centralized care institutions 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认知功能障碍的特困人员进行集中收住,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生活 照料服务、精神慰藉的机构。 3.3 照护单元 care unit 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和为其配套的护理站等居住及 交通空间,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1 DB36/T 1577—2022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对象应为依法被认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 4.2 设施设备应符合 MZ 008 的相关要求。 4.3 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38600 及 MZ/T 032 的规定。 4.4 服务质量管理应符合 GB/T 35796 的规定。 4.5 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时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6 提供膳食服务时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7 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5 建设要求 5.1 设置区域及设施要求 集中照护机构可单独设置,亦可以照护专区形式设置于综合性养老机构内,其功能应包括集中照 护对象入住服务、生活照料单元、卫生保健、餐饮、娱乐和社会工作。 5.1.2 集中照护机构应根据“便于为失能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照护 单元应与卫生保健、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5.1.3 集中照护机构的通风、采光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5.1.4 集中照护机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 备维持保障最低运转所需的备用电源。 5.1.5 集中照护机构应采用城乡供水系统;如使用自备水源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污 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地区,应设置符合环保部门规范要求的污水处 理系统。 5.1.6 集中照护机构照护单元、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室内走道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及残障辅 助设施;达到和超过 2 层的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中有一台电梯应满足担架转运的需求。 5.1.7 集中照护机构设置须符合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5.1.1 5.2 集中照护单元平面布局及功能 集中照护区域的布局应采取照护单元模式,可分为失能照护单元和失智照护单元两类分别设置。 如照护专区设置于综合性养老机构内,照护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 独设置。 5.2.1 5.2.2 失能照护单元 5.2.2.1 每个失能照护单元设置床位数不应大于 50 张。多人间居室设置床位数不得超过 6 张。 5.2.2.2 失能照护单元应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卫生间及盥洗室、洗浴间等生活用房及护理站、 清洁间、污物间、仓库等照护管理空间: a) 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 6 平方米,每个护理床位应配备:护理床、床头柜、储物柜 等生活家具,各床位间使用隔帘保障私密空间;居室应具备不占用走道的储存轮椅空间,居室 的门应具有观察窗; b) 单元起居厅:使用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设计床位(不含护理站、电梯厅、消防通道、固定边 柜等不可用面积);起居厅具备就餐功能的,应配备与用餐人数一致的就餐家具; c) 卫生间及盥洗室:机构应为所有集中照护床位配备充足便利的厕位及盥洗设施(含照护单元公 共卫生间或居室独立卫生间),每 8 个设计床位配备应不少于“1 个残疾人坐厕位和 1 个盥洗 2 DB36/T 1577—2022 盆”;照护单元公共卫生间不得跨楼层设置,且距离最远端床位距离应不超过 30 米,每个厕 位应配备单独的呼叫装置与护理站相连接; d) 洗浴间:机构应为所有集中照护床位配备充足便利的洗浴设施(含照护单元公共洗浴间或居室 卫生间内设独立洗浴区),应满足移送照护对象及工作人员助浴操作的需要;照护单元公共洗 浴间每 12 个设计床位应配备不少于 1 个无障碍淋浴位,每个淋浴位独立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2 平方米;每个淋浴位应配备单独的呼叫装置与护理站相连接,应配有专用沐浴床、椅等专业助 浴设施;照护单元公共洗浴间不得跨楼层设置;居室卫生间内设独立洗浴区每 4 个设计床位应 配备不少于 1 个无障碍淋浴位; e) 护理站:使用面积不小于 4 平方米,应包含办公台、呼叫显示器、文书储存柜、分隔式药物储 存柜、专用物品收纳柜等。 5.2.2.3 照护单元配置的自动开水器应带有儿童锁。 5.2.2.4 设置洗衣功能的照护单元,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 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5.2.3 失智照护单元 5.2.3.1 每个失智照护单元设置的床位数应少于 20 张;居室类型应以单人间和双人间为主,多人间居 室设置床位数不得超过 3 张。 5.2.3.2 失智照护单元应配备有效的防意外、防自残设施,如:监控设备、单元门禁、电梯门禁、呼 叫系统、防滑地胶、牢固家具等;居室及卫生间的门锁应不具备内锁功能;失智照护单元设置在二层及 以上时,窗户、阳台及天台应安装防坠楼设施,如防盗窗、防护网、防护栏等。 5.2.3.3 任何易于徒手拆除的装饰物品都应谨慎安装。 5.2.3.4 失智照护单元应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卫生间及盥洗室、洗浴间等生活用房及护理站、 清洁间、污物间、仓库等照护管理空间。 a) 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 6 平方米;每个护理床位应配备:护理床、床头柜、储物柜 等生活家具,各床位间使用隔帘保障私密空间;有条件的机构宜为居室安装可遮蔽的监控系统; b) 单元起居厅:满足到被照护者室内就餐、锻炼、活动等需求,使用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设计 床位(不含护理站、电梯厅、消防通、固定边柜等不可用面积);起居厅应为无目的徘徊老年 人设置洄游路径;就餐区域应配备与用餐人数一致的就餐家具; c) 卫生间及盥洗室:每 6 个设计床位配备不少于“1 个残疾人坐厕位和 1 个盥洗盆”,每个厕位 应配备单独的呼叫装置与护理站相连接; d) 洗浴间:每 10 个设计床位配备不少于 1 个无障碍淋浴位,每个淋浴位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2 平方 米,每个淋浴位应配备单独的呼叫装置与护理站相连接;应配备专用沐浴床椅等生活护理设备; e) 护理站:使用面积不小于 4 平方米,应包含办公台、呼叫显示器、文书储存柜、带锁的分隔式 药物储存柜;收纳锐器、化学品的照护风险类物品的收纳柜要加锁。 5.2.3.5 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置园艺区、音乐室、感官室、室外活动场所等激发被照护者自主活动、促 进社交的休闲活动空间。 5.2.3.6 需要配置自动开水器的照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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