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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50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761.51-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51 部分:人群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VID-20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51:Population survellance 2021 -12 - 09 发布 2022 - 01 - 09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T 3761.51-2021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原则 .............................................................................1 5 监测对象 .............................................................................2 6 监测方法 .............................................................................4 7 疫情报告 .............................................................................5 附 录 A (规范性) 人群监测信息表 ................................................6 I DB 32/T 3761.51-2021 前 言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医疗机构;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农贸市场; ——第4部分: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公共厕所; ——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26部分:入境人员转运车辆; ——第27部分:阳性物品污染场所; ——第28部分:方舱式应急CT防护要求; ——第29部分:封闭和封控区域; ——第30部分:高风险人员转运;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第32部分:无疫小区建设;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第34部分:发热门诊; ——第35部分:医院手术室; ——第36部分:重症监护室; ——第37部分:血液净化中心; II DB 32/T 3761.51-2021 ——第38部分:消化内镜中心; ——第39部分:超声医学工作场所; ——第40部分:新冠医疗废物管理; ——第41部分:预防接种单位; ——第42部分:运输机场; ——第43部分:客运航班; ——第44部分:货运航班; ——第45部分:核酸检测信息系统; ——第46部分:苏康码服务接口; ——第47部分:苏康码赋码转码管理; ——第48部分:人员密集型场所快速调查和处置; ——第49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第50部分:德尔塔等变异株密切接触者判定; ——第51部分:人群监测。 本文件为 DB32/T 3761 的第51部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可、戴启刚、黄昊頔、吴莹、胡建利、艾静、张雪峰、施超、谭亚运、马涛、 嵇红、鲍倡俊、朱凤才、陆伟、武鸣、朱宝立。 III DB 32/T 3761.51-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51 部分:人群监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监测的人群对象、监测方法、疫情发现后的报告方式。 本文件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人群监测、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可参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确诊病例 confirmed cases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者新冠病毒特异性 IgM 抗体和 IgG 抗体均为阳性, 且具备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 的症状,或肺部影像学诊断有新冠肺炎特征者。 3.2 无症状感染者 asymptomatic case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 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a) 经过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和肺部影像学改变; b) 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经过潜伏期后出现症状者。 3.3 聚集性疫情 cluster cases 指 14 天内在家庭、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 5 例及以上病例 和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有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4 总体原则 监测人群按照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等级高低依次划分为A类至G类,根据风险等级不同采取不同监测 方法,包括症状监测、核酸筛查、血清学监测等手段以期早期发现新冠肺炎疫情。监测在疫情防控指挥 部领导下开展,按照新冠疫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具体监测工作由被监测对象所在单位及 就诊医疗机构负责。 1 DB 32/T 3761.51-2021 5 监测对象 5.1 分类管理 按照新冠病毒感染风险等级划分监测人群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至G类,具体如下: a) A 类为高风险人群。 b) B 类为医疗机构重点患者。 c) C 类为高感染风险职业人群。 d) D 类为中感染风险人群。 e) E 类为纳入社区管理的居家监测人群。 f) F 类为出现本土疫情时的人员密集场所人群。 g) G 类为一般健康人群。 5.2 高风险人群 5.2.1 入境人员 在全球新冠疫情流行期间,所有境外(除外澳门地区)均为高风险地区,入境人员均为高风险人员, 包括我国港台地区进入大陆的人员,当前时期仅澳门地区来员除外。 5.2.2 密切接触者和高频次密 包括新冠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与密切接触者共同居住,同室工作、共同聚 餐等高频次接触人员。 5.2.3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员 具有14天前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封闭管理区旅居史者;根据大数据行程码带“*”结合个人申报、 旅居地调查、大数据轨迹查询等方式获得。 5.3 医疗机构重点患者 5.3.1 发热患者; 门急诊就诊或在院治疗的体温≥37.3℃的患者,5岁以下发热儿童选择具备流行病学史者开展监测。 5.3.2 有新冠相关症状且具备流行病学史者 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可能暴露于新冠病毒的高风险职业人员出现咽痛、干咳、流涕、 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 5.3.3 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门急诊就诊或在院治疗的病例中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者,包括所有住院肺炎患者。 5.4 高感染风险职业人群 5.4.1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 DB 32/T 3761.51-2021 收治新冠肺炎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从事治疗、护理、检验等的医务工作者,以及从事病人转运、 医疗垃圾处理、标本运输、物资配送、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5.4.2 集中隔离场所管理人员 集中隔离场所内负责人员管理、医护、安保、消杀、生活服务等所有工作人员。 5.4.3 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涉及境外人员或货物的交通工具相关作业人员,包括司机、服务员、保 障人员、维修人员、引航员、货物装卸人员、保洁人员等等。 5.4.4 进口货物接触人员 口岸、货物中转地等场所中,接触或暴露于未经消杀的进口货物(含冷链食品)及其环境的人员。 5.4.5 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急诊等科室医务人员 非新冠定点收治医疗机构中,可能接触新冠病例及其污染环境的发热门诊、内科急诊、呼吸科等科 室的医护人员。 5.4.6 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 暴露于新冠高风险人群、物品和环境的海关、移民、市场监管的现场工作人员。 5.4.7 其他风险职业人员 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科研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从事采样、运输、检测的人员;从事医疗垃 圾运输和处理的人员。 5.5 中感染风险人群 5.5.1 5.5.2 5.5.3 5.5.4 普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医疗机构陪护人员。 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 快递外卖、交通运输、商超等特定行业服务人员。 5.6 纳入社区管理的居家监测人群 5.6.1 5.6.2 5.6.3 5.6.4 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 14 天集中隔离后居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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