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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1.120 CCS A000 安 34 4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B34/T 390 05—2021 零散 散烈士 士纪念 念设施 施保护 护管理 理规范 范 Protecction and manageme m ent specifi fication of scattered memoriall facilities for martyyrs 2021 - 07 0 - 08 实施 实 2021 - 06 - 08 发布 发 安徽省市场 安 场监督管理 理局 发 布 DB34/T 390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标益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旭升、赵华、周龙艳、李加兴、毕亮、颜丽、安华娟、马中骏、徐文环、高 蕾红。 I DB34/T 3905—2021 零散 散烈士纪 纪念设施保 保护管理 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 文件规定了零 零散烈士纪念 念设施保护管 管理的责任主体、纪念设施 施保护、宣传 传和利用、管 管理和服务。 本文 文件适用于安 安徽省内零散 散烈士纪念设 设施(以下简称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列文件中的内 内容通过文中 中的规范性引 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 少的条款。其 其中,注日期的 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 期对应的版本 本适用于本文 文件;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件,其最新版 版本(包括所 所有的修改单 单)适用于本 本 文件。 GB/T 29356-2012 烈士纪念 念设施保护单 单位服务规范 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列术语和定义 义适用于本文 文件。 3.1 零散 散烈士纪念设 设施 scatter red memoriaal facilities for mart tyrs 未列 列入县级以上 上烈士纪念设 设施的烈士陵 陵园、纪念堂(馆)、纪念 念塔(祠)、纪念碑(亭 亭)、纪念雕 雕 塑及烈士 士集中安葬墓 墓区、部分散 散葬烈士墓等 等设施。 注: 2011年8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道办事处)批准 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门备案通过、信 信息纳入纪念设 设 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 管理的散葬烈士 士墓,应当确定 定为零散烈士纪 纪念设施。 4 4.1 4.2 4.3 5 5.1 责任主体 纪念设施保护管 管理工作的主 主管部门为所 所在地县级人 人民政府退役 役军人事务部 部门。 具体保护管理工 工作由县级人 人民政府退役 役军人事务部 部门确定的管 管理单位负责 责。 县级人民政府退 退役军人事务 务部门应履行 行对管理单位 位的监督指导 导责任。 纪念设施保护 保护范围 5.1.1 应划定纪念设 设施的保护范 范围。 5.1.2 划定保护范围时,应由纪 纪念设施所在 在地县级人民 民政府退役军 军人事务部门 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 民 政府批准 准后公布。 5.1.3 应就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 说明,建立保 保护管理档案 案。 5.1.4 应将划定的保 保护范围报上 上一级退役军 军人事务部门 门备案。 1 DB34/T 39005—2021 5.1.5 划定 定保护范围应 应因地制宜并 并综合考虑: a) 纪 纪念设施保护 护的历史沿革、更替和实际 际情况; b) 与 与国土空间规 规划相衔接; c) 保 保证纪念设施 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相对 对独立性; d) 便 便于祭扫; e) 在 在纪念设施本 本体之外保留适当空间; f) 所 所划区域边界 界应采取绿化带或景观建筑 筑小品的形式 式与周边隔离 离。 5.1.6 纪念 念设施经确定 定为革命文物 物的,依据革 革命文物保护 护法律法规,除划定保护 范围外,还必 必须划定 建设控制地 地带。 5.2 保护标 标志 5.2.1 应设 设立纪念设施 施的保护标志 志。 5.2.2 应由 由纪念设施所 所在地县级人 人民政府退役 役军人事务部 部门进行保护标志的设置 。 5.2.3 保护 护标志应设置 置在保护范围 围之内,要求 求位置适当、外观醒目。 5.2.4 应采 采用石材等坚 坚固耐用的材 材料制作保护 护标志。 5.2.5 保护 护标志优先采 采用国家统一 一标准式样。 确无标准式 式样的,可根 根据纪念设施 的种类和规模 模,由省 级人民政府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确 确定。保护标 标志式样应符 符合以下要求 求: a) 简 简朴大方,庄 庄严肃穆; b) 正 正面内容包括 括纪念设施的名称、设立保 保护标志的机 机关、设立日 日期等; c) 背 背面对纪念设 设施的总体情 情况和保护范 范围、烈士事迹等进行说明,并注明 “烈士纪念设 设施,国 家 家依法保护管 管理”标语; d) 文 文字的字体、颜色和保护 护标志的材质 、大小相协调,采用简化 化汉字进行书 书写和镌刻, ,视情加 注 注其他语言文 文字。 5.3 保护要 要求 5.3.1 应定 定期对纪念设 设施进行巡查 查,保证外观 观完整、清洁 洁,字迹清晰 晰,无褪色、脱 脱落,如有损 损坏应及 时维修。 5.3.2 应对 对纪念设施的 的附属设备设 设施进行定期 期维护,附属 属设备设施包 包括但不限于 纪念设施的围栏、围 墙、绿化带 带、监控设施等。 事务部门审核 5.3.3 对纪 纪念设施进行 行维修、迁移 移等操作时, 应经所在地 地县级人民政 政府退役军人事 核,并报 同级人民政 政府同意后实施。 5.3.4 对纪 纪念设施采取 取保护措施时 时,应尊重民 民族信仰和当 当地习俗。 5.3.5 属于 于不可移动文 文物的纪念设 设施,应就地 地做好防护;对可移动文物,应予以专 专门保管。 6 宣传和利 利用 6.1 纪念设 设施应免费向 向社会开放。 6.2 应围绕 绕纪念设施开 开展烈士遗物 物和事迹史料 料征集活动,并对征集到的史料进行整 整理、保护和 和研究, 有条件的可 可进行陈列和展示。 6.3 应借助 助网络信息技 技术进行纪念 念设施的宣传 传,通过相关 关网站,或借 借助各类媒体特 特别是新媒体 体,宣传 英烈事迹,为社会公众 众提供网上祭扫 扫和学习交流 流的平台。 2 DB34/T 3905—2021 6.4 应将纪念设施纳 纳入红色旅游 游线路,实现 现纪念设施与 与文化和旅游 游的结合,着 着力提升公共 共服务水平和 和 宣传教育 育效果。 6.5 有条件的烈士纪 纪念设施,应 应积极申报县 县级以上烈士 士纪念设施。 7 管理和服务 7.1 7.1.1 7.1.2 等。 7.2 人员配备 设施的规模和 和具体保护措 措施,配备管 管理和服务人 人员。 应根据纪念设 管理和服务人 人员应具备较 较高的政治和 和文化素质,可就近优先 先聘用优秀退 退役军人和其 其他优抚对象 象 内部管理 7.2.1 应建立纪念设 设施保护管理 理相关的规章 章制度。 7.2.2 应向所在地不 不动产登记机 机构申请办理 理不动产登记 记,确认纪念 念设施的土地 地使用权属。 7.2.3 通过地方财政 政预算、项目补助、社会 会捐赠等多渠 渠道,积极争 争取建设资金 金,用于纪念 念设施的管理 理 维护支出 出。 7.2.4 应及时制止保 保护范围内进 进行的与纪念 念烈士无关的 的活动,保持 持气氛庄严肃 肃穆,环境整 整洁优美。 7.2.5 建立健全纪念 念设施档案, ,档案内容包 包括但不限于 于: a) 纪念设施的 的名称、所在 在位置、管理 理单位基本信 信息; b) 纪念设施的 的建设、改造 造、修缮、迁 迁移情况。 7.2.6 档案形式包括 括但不限于文 文字、表格、 、图片、视频 频、名册,并 并应做到分类 类建档,妥善 善保管。 7.2.7 应采取建立数 数据库、电子 子档案、设施 施赋码等多种 种信息化手段 段,对纪念设 设施进行动态 态管理。 7.3 服务提供 7.3.1 应在通往纪念 念设施的道路 路上设置明显 显、规范的导 导引标识。 7.3.2 应积极配合烈 烈士亲属、社 社会公众开展 展瞻仰凭吊和 和日常祭扫活 活动。 7.3.3 应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特殊纪念 念日期间,配 配合开展烈士 士纪念活动, 提供场地、器材、祭奠 奠 物品,做 做好秩序维护 护和安全保卫 卫工作,重大纪 纪念活动应向 向所在地县级 级人民政府退 退役军人事务 务、公安等部 部 门进行备 备案。 7.3.4 应参照 GB/TT 29356-2012 第 8 章的相 相关要求,定 定期评估自身 身的服务质量 量,及时处理 理群众投诉, 持续提升 升纪念设施保 保护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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