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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20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79—2021 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official vehicle identification 2021 - 08 - 16 发布 2021 - 09 - 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7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捷、高洪升、肖朋民、刘文勇、马平安、王芃、刘立和、李天明、乜婷、李 居银、崔纪。 I DB12/T 1079—2021 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标识规格及位置、标识式样、 管理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原则 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5. 实施范围 一般包括: a)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 位公务用车,应实行标识化管理。 b) 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行制 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规定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 和监督电话。 c) 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的车辆,按照上级规定的制式标识执行。 d)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依据有关文件 要求从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可不喷涂统一标识。 6. 标识规格及位置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为“天津市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83605111”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 分别为8.5cm×9.5cm和7.5cm×8.5cm,字体颜色根据车身颜色确定为白色、黑色或蓝色。采用喷涂的方 式,分别喷涂于车身两侧车前门,确保字迹清晰明显。 7. 标识式样 统一标识具体式样及尺寸见附录A。 2 DB12/T 1079—2021 8. 管理方式 8.1 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领取车辆号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喷涂 标识。 8.2 公务用车在实施标识化管理后,发生标识损坏的,应及时重新喷涂。 8.3 待处置的车辆,应及时清除标识。 9. 监督管理 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对标识喷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 DB12/T 1079—202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天津市公务用车统一标识样本 A.1 小轿车标识样本见图 A.1。 图A.1 小轿车标识 A.2 面包车、商务车标识样本见图 A.2。 图A.2 面包车、商务车标识 A.3 越野车标识样本见图 A.3。 4 DB12/T 1079—2021 图A.3 越野车标识 A.4 大中型客车标识样本见图 A.4。 图A.4 大中型客车标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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