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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2 ICS 03.180.01 X 00 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22-2020 农贸市场“阳光菜篮子”工程 建设与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of Farmers Market “Sunshine Basket” 2020-12-25 发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8 实施 发 布 DB3212/T 1022-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渔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兴松、王勇、马文敏、刘雪、王梦凡、蔡建勇。 I DB3212/T 1022-2020 农贸市场“阳光菜篮子”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阳光菜篮子”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管理要求及 评价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阳光菜篮子”工程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SB/T 11124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阳光菜篮子”工程 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化经营和管理,具备食品溯源、快速检测、智能支付、计量监管、信息 发布等功能,实现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价格透明、计量 规范、信息公开的惠民工程。 3.2 追溯码 用于扫码查询食品监管追溯过程的二维码。该码融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证照、 快速检测、食品溯源、信用评价等信息,并支持扫码付款。 3.3 追溯电子秤 集称重、计价、打印、支付、自动识别、数据采集、上传等功能于一体,可追溯商品销售信息的电 子台案秤。 3.4 手持式采样仪 用于检测样品采集的全程影像化、视频化、数据化的移动终端,实现检测样品来源的全程信息化可 溯。 4 建设要求 4.1 总体原则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最新成果,大力推进农 贸市场食品快检体系、追溯体系以及责任主体落实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推动农贸市场食品流通的各 个环节透明公开,在阳光下运行。 4.2 4.2.1 设备设施要求 设备设施种类 1 DB3212/T 1022-2020 具备但不限于的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显示屏(拼接显示屏、摊位显示屏、LED 显示屏、 触摸显示屏)、追溯电子秤、快速定性检测设备、移动终端等。 4.2.2 视频监控设备 4.2.2.1 监控采用高清红外网络摄像机,光传感器智能控制红外灯,并联动 IR-CUT,照度阀值可调,亮 度均匀,图像清晰。摄像头硬件参数不低于 200 万像素,画面延迟<200 毫秒。 4.2.2.2 视频储存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4.2.3 网络 4.2.3.1 4.2.3.2 4.2.4 移动网络满足设施设备的信息交换与传输。 移动网络全覆盖,满足手机、掌上电脑或其它便携式网络设备的使用。 显示屏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共区域以及销售者摊位上方分别设置显示屏(拼接显示屏、摊位显示屏、 LED 显示屏、触摸显示屏),方便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或导引。 4.2.5 追溯电子秤 销售者配备符合 SB/T 11124 要求的追溯电子秤,具备实时交易显示、交易明细记录、票据打印、 智能支付、交易数据同步备份等功能。 4.2.6 快速检测设备 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手持式采样仪、食品安全综合检测仪、肉类水分速测仪、食用油品质检测仪等 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设备采集、生成(增加)的信息能够同步到系统。 4.2.7 移动终端 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手机支付、POS 机等移动终端,实现智能支付。 4.3 功能要求 以物联网、云计算、网络技术、大数据、电子监控等技术为基础,具备但不限于食品追溯、快速检 测、移动管理、信息发布等功能,以信息网络、音频视频及以智慧感知设备为保障,实现农贸市场食品 安全管理的智慧化。 4.3.1 食品追溯功能 通过消费凭据上的追溯码(条码或二维码),实现在移动终端或在市场内的触摸显示屏上进行以下 (但不限于)信息查询: a) 摊位号、经营户名、营业执照、联系电话; b) 商品名称、单价、重量、总价; c) 经营商品抽检信息; d) 经营商品溯源信息。 4.3.2 快速检测功能 通过快速检测仪器,实现以下(但不限于)功能: a) 从系统中同步获取采样信息; b) 能快速、简单、灵敏的对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指标定性检测; c) 快检结果自动实时上传至江苏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d) 快检结果同步上传农贸市场监管平台及公示载体。 4.3.3 移动管理功能 通过移动终端,实现以下(但不限于)功能: a) 向消费者发布市场的有关信息; b) 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了解市场相关信息; 2 DB3212/T 1022-2020 c) 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对服务进行评价。 4.3.4 视频监控功能 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可视化平台集中管理工具和视频保存服务器,实现以下(但不限于)功能: a) 覆盖市场公共交易区域,每个摊位至少在一个监控画面中显示,支持主动链接监管溯源平台, 监控画面在公示大屏中实时查看; b) 实时查看、历史回放、录像下载,历史存储视频记录不少于 1 个月。 4.3.5 信息发布功能 4.3.5.1 通过市场内的显示屏或移动终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市场布局、经营摊位、商 品价格、快速检测、数据分析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 4.3.5.2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滚动发布以下(但不限于)信息: a) 通知性信息; b)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 c) 商品价格信息; d) 预警信息; e) 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等。 4.3.5.3 在经营场所的公共区域设置服务触摸屏,能查询下列(但不限于)信息: a) 市场简介; b) 摊位总数及摊位布置电子图; c) 市场管理制度; d) 市场管理人员公示; e) 快速检测; f) 市场简讯; g) 监管情况; h) 大数据分析; i) 食品安全知识; j) 消费评价等。 4.3.5.4 在销售者摊位上方设置摊位显示屏,显示下列(但不限于)信息内容: 摊位号、姓名、手机号、类别及信用等级标识; 营业执照; 快速检测; 品种及单价等。 5 管理要求 5.1 机构制度 5.1.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网络,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5.1.2 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货査验、 市场日常检查、快速检测、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食 用农产品退市等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确保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5.1.3 建立系统运维制度、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及系统使用培训制度等。 5.2 5.2.1 5.2.2 5.2.3 人员配置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快速检测采样、检测人员至少 2 人。 应根据系统岗位设置需要,配备系统操作员、设施设备检查员、软硬件管理人员。 3 DB3212/T 1022-2020 5.3 日常管理 5.3.1 准入管理 5.3.1.1 审查销售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主体资质证明文件,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录入 系统并建立档案。 5.3.1.2 无法提供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 5.3.1.3 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农贸市场开办方、销售者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权利义务。督促销售者每日上传凭证至食品追溯系统。 5.3.1.4 审查销售者所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若无法提供, 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5.3.1.5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市场开办者应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5.3.1.6 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 5.3.2 快检管理 5.3.2.1 市场采样由检测人员使用手持式采样仪,在经营摊位采样、拍照并录入相关信息,采样信息 自动同步上传至系统。 5.3.2.2 批发市场每天快检不少于 80 批次,品种不少于 15 个;大型市场平均每天快检不少于 40 批次, 品种不少于 10 个;中小型市场平均每天快检不少于 20 批次,品种不少于 6 个。扩大食品抽检的覆盖率, 蔬菜瓜果农残检测批次不超过总批次的 50%,肉类检测批次不低于总批次的 10%,水产品检测批次不低 于总批次的 10%。其他食用农产品应根据不同季节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 5.3.2.3 对抽查检测结果疑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对当天同类商品进行全面普检,并对该 摊位样品作临时备份。不合格商品应在销售者确认无异议后予以销毁。定性检测异常的食品农产品,市 场开办者应监督销售者销毁,记录处理情况,并书面通知市场监管部门。 5.3.2.4 快速定性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与保管,检测试剂应按储存条件要求保存,并在保 质期内使用。 5.3.3 日常检查 5.3.3.1 5.3.3.2 5.3.3.3 5.3.3.4 5.3.3.5 5.3.3.6 5.3.4 每日对市场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每日对销售者的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每日对农贸市场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并记录报告情况。 发现设施设备有异常或损坏的,应立即进行维修。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信息公布 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电子邮箱等信息。 5.3.5 消费维权 5.3.5.1 消费者可通过系统查询交易时间、商品信息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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