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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122—2020 代替 DB22/T 2122-2014 规模化鸡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non-hazardous treatment of scale chicken farm 2020 - 10 - 14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 10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12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 2122-2014《规模化鸡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与DB22/T 2122-201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模化鸡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术语和定义(见3,2014年版的3.1、3.2); ——删除了粪便处理的相关内容(2014年版的5.3.1); ——修改了病死鸡处理的相关内容(见7,2014年版的7.1、7.2); ——修改了其他废弃物处理的相关内容(见8,2014年版的8.1、8.1); ——修改了处理记录的相关内容(见9,2014年版的9)。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宏、牛淑玲、高妍、张金玉、张嘉保、孙博兴、周长海、李玉梅、潘英树、 高安崇、唐鸿宇。 本标准代替了DB22/T 2122-2014。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2122-2014。 I DB22/T 2122—2020 规模化鸡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鸡场废弃物处理场地要求、粪便处理、污水处理、病死鸡处理、其它废弃物处 理和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养鸡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号 自2017年7月3日起 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化鸡场 scale chicken farm 采用先进的工艺、设施和饲养管理措施,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蛋鸡、肉鸡或 兼用型鸡养殖场。 3.2 废弃物 farm waste 鸡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垫料、病死鸡、剩余疫苗、防疫医疗废弃物和废弃饲料等。 3.3 碳氮比 C/N 堆肥物料中全碳的质量百分数与全氮的质量百分数之比。 3.4 辅料 accessories 堆肥处理时添加到粪便中的锯末、稻糠、秸秆和泥土等物质。 4 处理场地要求 1 DB22/T 2122—2020 4.1 4.2 4.3 4.4 5 位置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与生产区、生活区等要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土壤质量应符合 GB 15618 要求。 距离水源保护区、公路、居民区不少于 1 km。 粪便处理 5.1 收集 5.1.1 5.1.2 5.2 采用干收粪法。 粪便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防扬散、防渗漏。 储存 5.2.1 5.2.2 5.2.3 5.2.4 5.3 建设专门的储存设施。 储存设施应进行防渗、防流失处理。 储存设施应配备防雨和排水设施。 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措施。 处理 5.3.1 5.3.1.1 5.3.1.2 5.3.1.3 5.3.2 5.3.2.1 5.3.2.2 5.3.2.3 5.3.2.4 5.3.3 发酵场地 有粪便储存池、发酵场地以及成品存放场地等组成。 发酵场地进行防渗、防流失处理。 发酵场地应配备防雨和排水设施。 粪便前处理 堆肥粪便的起始含水率应为 40%~60% 。 碳氮比应为 20:1 ~ 30:1 ,通过添加辅料进行调节。 pH 6.5 ~ 8.5 。 粪便处理的其它要求符合 NY/T 1168。 卫生标准 发酵结束时,应符合表1的卫生学要求,其它要求要符合GB 7959 。 表1 6 污水处理 2 堆肥发酵后卫生学要求 项目 卫生标准 碳氮比/≤ 20:1 含水率/% 20 ~ 35 蛔虫卵死亡率/% 95 大肠菌群数/≤个/kg 103 DB22/T 2122—2020 6.1 6.2 6.3 7 7.1 7.2 8 处理前应先清除其中的鸡粪、散落的饲料和羽毛等固体物。 处理方法应符合 HJ 497 的规定。 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 病死鸡处理 处理方法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应遵循及时、安全、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其它废弃物处理 8.1 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掌握兽医专业知识、环保专业知识等。 8.2 废弃兽药、疫苗及包装物必须集中,分类销毁,一律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各自的性质不同采取 煮沸、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填写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9 记录 病死鸡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记录见表2。 表2 日期 数量 死亡原因 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记录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或责任人) 备注 废弃兽药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记录见表3。 表3 日期 数量 兽药名称 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记录 废弃原因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或责任人) 备注 处理单位(或责任人) 备注 疫苗无害化处理记录见表4。 表4 日期 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无害化处理记录 废弃原因 处理方法 3 DB22/T 2122—2020 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见表5。 表5 日期 数量 包装物材质 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或责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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