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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8 B 05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325—2020 稻田氮素面源污染防控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control of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of nitrogen in paddy fields 2020 - 10 - 30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30 实施 发 布 DB21/T 332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科学院植物营养与环境资源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 区划研究所、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王娜、牛世伟、徐嘉翼、张鑫、孙文涛、宫亮、刘宏斌、安景文、翟丽梅、范先鹏、 张富林、张亮、隋世江、陶姝宇。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科学院植物营养与环境资源研究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84 号) ,联系电话:024-31029897。 I DB21/T 3325—2020 稻田氮素面源污染防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稻田氮素面源污染防控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环境、稻田建设、氮肥调控、水分 控制、秸秆还田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稻田氮素面源污染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T 23348 缓释肥料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HG/T 4215 控释肥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NY/T 1105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氮肥 NY/T 1868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有机肥料 TD/T 10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DB21/T 2791 水稻秸秆还田机械化作业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稻田氮素面源污染 在水稻生产过程中,当年施入氮和以往残存氮在降水、融雪、灌溉等水力驱动下,通过径流或渗漏 进入到水体而引起水质变化。 3.2 稻田尾水 指稻田灌排沟渠内来自田间排放、侧渗及降雨的蓄集水。 4 产地环境要求 1 DB21/T 3325—2020 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3095、GB 5084 和 GB 15618 中的规 定。 5 稻田建设 稻田田面、田埂高度和宽度等应符合 TD/T 1033 中的规定,田埂不漏水、不漏肥、不易垮塌。 6 氮肥调控 6.1 投入限量 2 根据水稻目标产量和环境效应相协调的原则,确定水稻氮肥投入限量。当稻谷产量小于 9000 kg/hm 2 2 2 时,施氮量不宜高于 180 kg/hm ;当稻谷产量在 9000 kg/hm ~10500 kg/hm 时,施氮量宜为 180 2 2 2 2 2 kg/hm ~210 kg/hm ;当稻谷产量大于 10500 kg/hm 时,施氮量宜为 210 kg/hm ~225 kg/hm 。 6.2 限量优化 宜利用水稻秸秆、有机肥料、长效型肥料替代化学肥料,有机肥料、缓释肥料和控释肥料应符合 NY/T 1868、GB/T 23348 和 HG/T 4215 中的规定,限量优化如下: a)长年秸秆还田条件下,施氮总量不宜超过投入限量上限。 b)长年施有机肥料条件下,施氮总量按投入限量宜下调 10%~15%。 c)施用缓释肥料和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施氮总量按投入限量宜下调 10%~15%。 6.3 施氮比例 施氮量宜按基肥 30%~50%、追肥 50%~70% 的比例施用。施用新型缓控释肥料可适当调整基追肥比 例,基肥 60%~80%、追肥 20%~40%。应根据当地降雨和土壤质地等条件,合理调整氮肥的追肥量。 6.4 施用方法 基施氮肥宜在旋地前结合磷钾肥料均匀撒施,然后旋耕,旋耕深度范围宜为 12 cm ~15 cm;宜浅 水追肥,避免强降雨前 7 d 追肥。氮肥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 NY/T 496 和 NY/T 1105 中的规定。 7 水分控制 7.1 泡田耙地 旋耕后上水泡田,田面水位宜控制在 5cm 以内,避免泡田期排水。泡田 1 d~2 d 后,耙地 1~2 遍, 待泥浆沉淀 4 d~5 d,进行插秧作业。灌溉与排水等应符合 GB 50288 中的规定。 7.2 本田期水位 插秧时,田面水位应控制在 3 cm 以内;分蘖期,水位保持在 3 cm ~5 cm,有效分蘖结束时,自 然落干并晒田 5 d~7 d;扬花期遇高温天气时,保持水位 8 cm ~10 cm;收割前 10 d 不再灌溉。如遇 降雨,可根据降雨量控制稻田灌溉量或推迟灌溉,并将排水口高度调整至最高,确需排水时,宜延长排 水在稻田及沟渠内的滞留时间,追肥后 7d 内不应排水。 7.3 稻田尾水利用 2 DB21/T 3325—2020 优先利用稻田尾水与河水或井水按适宜比例进行混合灌溉,灌溉水质应符合 GB 5084 中的规定, 尾水不足时再使用河水或井水灌溉。 8 秸秆还田 水稻秸秆还田机械化作业要求应符合 DB21/T 2791 中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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