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 ICS 13.200 A 90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4/T 010—2018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规范 2018 - 05- 10 发布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06-10 实施 发 布 DB3304/T 01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统战与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嘉兴市标准化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越扬、周宇东。 1 DB3304/T 010—2018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术语和定义、场所要求、管理要求、活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已纳入登记编号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529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间信仰 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 化信仰现象。 3.2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已纳入登记编号管理的 处所。 3.3 场所管理组织 负责场所日常事务管理的民间组织。 3.4 常规民间信仰活动 参与人数1000人以下的民间信仰活动。 3.5 大型民间信仰活动 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 4 场所要求 4.1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重建。场所的修缮、改建、扩建 和迁建,应由场所管理组织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2 DB3304/T 010—2018 4.2 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范围内的场所,其建设和管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3 场所应保持环境优美,整洁卫生,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 4.4 场所不得常住宗教教职人员,并禁止外来人员留宿。 5 管理要求 5.1 民主管理 5.1.1 场所应成立不少于 3 人的场所管理组织,场所管理组织人员经协商推选产生,报镇(街道)批 准备案。 5.1.2 场所管理组织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人员的具体分工职责,做到信息公开,并接受镇(街道)、 村(社区)的监督管理。 5.1.3 5.2 场所管理组织人员一般任期三年,对不履行职责的场所管理组织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财务管理 5.2.1 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财务管 理制度。 5.2.2 场所应建立内部财务监督管理机制,配备会计、出纳,实行帐钱分管。 5.2.3 场所收支应及时入账,收入一律开具收据,每个场所备用现金不得超过 3000 元。 5.2.4 场所设有捐款箱(功德箱)的,应指定 3 名以上人员管理,捐款箱(功德箱)开启时要同时在 场,清点登记后分别签字,交财务人员入账。 5.2.5 场所财务支出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1000 元以上)须集体研究同意。 5.2.6 场所管理组织应每季度在场所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每年年终后 3 个月内向 镇(街道)报送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5.2.7 5.3 5.3.1 场所管理组织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治安管理 场所应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安 110 永久性警示牌,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5.3.2 场所内不得组织非法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场所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不得在门 前通道口停车设摊经营。 5.3.3 场所在举办民间信仰活动前,应组织安全自查,制定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在举办民 间信仰活动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治安工作,加强场所内外巡查,认真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 确保信众人身财物安全。 5.3.4 对来场所敬香及游览信众闹事、打架斗殴、辱骂诽谤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问题的应及时制止, 果断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报警。 3 DB3304/T 010—2018 5.3.5 场所应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应设置贵重物品存放点。在重点位置安装防盗设施,防止 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的发生。 5.3.6 工作人员离开场所时,应认真检查场所门窗、门锁,发现问题要切实弄清原因,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消除问题隐患。 5.4 5.4.1 消防安全管理 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火警 119 永久性警示牌。 5.4.2 场所应设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应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防火灭火训练、 应急疏散演练各不少于一次,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5.4.3 场所内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完善防火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器材,有条件的宜设 置消防栓。 5.4.4 场所内的电器、电灯、电线安装要规范,应符合相关防火要求,不能随意拉接电线。消防设备 和电气线路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已过期的消防设备和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要 及时进行更换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5.4.5 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通道,并设置醒目标志。 5.4.6 场所应严格控制明火,香炉应设在室外安全地带并有隔离措施,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灭,并 切断电源、气源。 5.5 5.5.1 档案管理 场所应有明确的档案管理人员,明确档案管理责任。 5.5.2 有条件的场所应建立内容包括各种审批表、重大事件记载的档案,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认真 汇总、分类、整理、立卷、编制装订成册,归档存放每年形成的档案。积极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5.5.3 归档的档案不得随意出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场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或复制。查阅、 复制要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5.4 列入文物的物品要登记造册、存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凡属文物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可移动文 物,要配备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5.5.5 5.6 保管期满的档案并需要销毁时,应建立档案销毁清单,专人负责监销。 环境保护管理 5.6.1 场所应开展经常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场所管理组织人员 和信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5.6.2 根据场所环境特点,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做好周边绿化树木的养护工作。 5.6.3 活。 节约用水,不乱排污水;文明敬香,减少空气污染;活动期间控制噪音,避免影响周边群众生 5.6.4 厕所应保持通风、清洁。 5.7 卫生防疫管理 4 DB3304/T 010—2018 5.7.1 场所管理组织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5.7.2 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应责任到人。物品堆放整齐,注意灭除蚊蝇、蟑螂。房间内应经常通风换气, 保持空气畅通。 5.7.3 场所应建立卫生清扫制度,保持场所清洁,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壳杂物。民间信仰活动结束 后,应及时做好场所打扫和冲刷厕所等清洁卫生工作。 5.7.4 场所在民间信仰活动期间聚餐,采购的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未经消毒的 餐饮用具不得使用,并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6 活动管理 6.1 场所管理组织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有序的民间信仰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 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及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的活动,防范和杜绝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和邪教渗透。 6.2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着力提升民间信仰文化内涵, 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 弘扬社会正气,融合乡规民约,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 6.3 常规民间信仰活动应在场所内举办。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 全责任。 6.4 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 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6.5 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进行申报,按附录 A 填写《嘉兴市民间信仰活动申报表》, 经所在村(社区)同意,报镇(街道)审批,县(市、区)民宗局备案。 6.6 民间信仰活动中,需邀请或安排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或参会的,须经县(市、区)民宗局同意,所 涉及宗教教职人员应为县(市、区)民宗局已备案人员。 6.7 活动期间应落实专人维护秩序、确保安全。 6.8 民间信仰活动燃香应符合 GB 26529 的规定,积极推进文明进香活动。 5 DB3304/T 010—2018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嘉兴市民间信仰活动申报表 表A.1 规定了民间信仰活动的申报要求。 表A.1 嘉兴市民间信仰活动申报表 场所名称: 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场所类别(甲/乙类) 时 间 参加人数 活动内容 地点线路 活动主持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场所主要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村(社区)负责人意见 镇(街道)负责人意见 县(市、区)民宗局 负责人意见 (签字) (签字) (签字) (盖章) 年 月 (盖章) 年 月 日 日 (盖章) 年 月 日 6 DB3304/T 010—2018 参 考 文 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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