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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沈 DB2101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101/T 0016—2020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Guidelines for rating management of parking service enterprises 2020-6-5发布 2020-7-5实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01/T 0016-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停车行业协会、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市场监管 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标准化研究院)、沈阳静态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捷安泊城 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建筑大学、沈阳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北 (沈阳)物流有限公司、沈阳五爱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泊客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速安 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东安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宏斌、由大勇、王磊、刘博、张弛、赵辉、杨彦博。 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单位联系电话:024-22565057;联系地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24-83962623;联系地址: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06室。 I DB2101/T 0016-2020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与标志、评定要素、等级评定申请条件、等级 评定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沈阳市从事停车服务企业的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 29745 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1302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DB21/T 1983 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停车服务企业 parking service enterprises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停车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3.2 公共停车位 public parking spaces 面向公众服务开放的,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4 等级划分与标志 4.1 停车服务企业的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以大写字母“A”作为标志,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 级、AAAAA级。级别越高,表示停车服务企业在人员组成、设备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4.2 停车服务企业等级的划分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等级评定评分标准见附录 A。 4.3 评分细则基本分 550 分,另设加分项 50 分,总分 600 分;细则要求分项加分不得超过细则规定的分值数。 1 DB2101/T 0016-2020 5 评定要素 5.1 组织机构 5.1.1 管理人员 5.1.1.1 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停车服务企业需求。 5.1.1.2 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5.1.2 培训 5.1.2.1 应有专门培训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5.1.2.2 应有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考核记录。 5.1.2.3 应有固定培训场地及培训器材。 5.1.3 人员队伍比例 应保持本企业人员队伍稳定,工龄2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宜不低于50%。 5.1.4 岗位管理 5.1.4.1 应有员工手册并有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实际。 5.1.4.2 员工了解手册内容,组织培训,并按其规范行为。 5.1.4.3 每年对员工手册进行审核,根据政策、工作需求修订内容,并按新修订内容规范行为。 5.2 办公及设施设备 5.2.1 办公面积 停车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办公需求选择独立的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应满足办公、洽谈、会务等日 常工作需求。 5.2.2 办公设备 5.2.2.1 固定办公场所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5.2.2.2 各项办公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2.2.3 应配有与办公相适宜的电脑、电话、投影仪、录音设备、照相机等电子设备。 5.2.2.4 宜有展示服务机构形象宣传区域,或制作机构宣传视频。 5.2.3 5.2.3.1 停车场设施设备 停车场(库) 5.2.3.1.1 出入口应有符合规定的控制设备。 5.2.3.1.2 应配置符合 GB 5768.2、GB 5768.3 规定的交通信号设施设备,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安全路栏、回光镜及管理人员使用的器材等。 5.2.3.1.3 地面应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5.2.3.1.4 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明确,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根据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 设施。 5.2.3.1.5 防火规范应符合 GB 50067 的要求。 5.2.3.1.6 宜配置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宜采用多渠道无现金支付方式。 2 DB2101/T 0016-2020 5.2.3.1.7 5.2.3.1.8 宜根据停车场停车位的数量设置充电桩。 宜配置减速垫、隔离桩、挡车器、护角、路锥、防撞柱、轮廓标、道钉等辅助停车设施。 5.2.3.2 路内停车场 5.2.3.2.1 应有停车引导标志、停车标线、泊位号码牌。 5.2.3.2.2 应有收费标准、物价公示牌。 5.2.3.2.3 应有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宜采用多渠道无现金支付方式。 5.2.3.2.4 应路面平整完好,发现缺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5.3 信息化管理 5.3.1 宜建有本企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5.3.2 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运行有效,随时更新企业信息,有客户反馈渠道。 5.3.3 5.3.4 宜有本企业的刊物或电子读物等。 应能对进入停车场(库)车辆进行信息采集。 5.3.5 信息联网应符合 GA/T 1302 和 GB/T 29745 的技术要求。 5.3.6 信息数据应保存数据库并留有记录。 5.3.7 停车数据应接入城市智慧停车平台或预留好相关接入条件。 5.3.8 宜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准确提供本场(库)的地理位置、泊位空满等信息,场(库)内的停车 引导系统应准确提供本场(库)内车位位置、使用状态。 5.3.9 5.4 应通过场内设备、移动终端发布车库信息、车位数、计价收费等。 规范经营 5.4.1 应有完整规章制度和落实规章制度的现场记录。 5.4.2 应有包括合同、质量、设备、检测、安全生产、财务、人员、培训、采购等管理内容的规章制 度,有与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 5.4.3 5.5 应有服务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相关证明,依法经营。 服务质量 5.5.1 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举止言语文明、规范。 5.5.2 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应将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收费标准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将物 价局监督电话、本场(库)服务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公示。 5.5.3 5.5.4 配备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及作业提示标志。 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宜公示服务承诺、服务项目及服务流程。 5.5.5 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应根据停车场地情况配备服务标志。 5.6 业务规模 停车服务企业应根据经营能力开展停车管理,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停车场地实际或相关政策要求,兼顾省 内外平衡发展。 5.7 5.7.1 安全应急 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3 DB2101/T 0016-2020 5.7.2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服务人员应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7.3 有安全生产责任人,有相关安全演练和检查记录。 5.8 安全监控 5.8.1 停车场(库) 应配置符合 GA/T 761 规定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摄像头、时滞录像机、画面处理器、电视监控器等。 5.8.2 路内停车场 应设立在公安、城管等城市监控设备区域内。 5.9 体系认证 5.9.1 宜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 9000 有效证书。 5.9.2 宜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 14000 有效证书。 5.9.3 宜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 18000 有效证书。 5.9.4 宜承担并通过市级或以上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5.10 客户满意度 5.10.1 宜有客户满意度调查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 5.10.2 宜有完整的相关记录。 5.10.3 宜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统计客户满意度并改善服务。 5.11 投诉反馈 5.11.1 应有投诉途径,设置投诉电话。 5.11.2 应在接到投诉2个工作日内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保护投诉人的权益。 5.11.3 应对有效投诉全部处理。 5.12 其他要素 5.12.1 企业或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参与社会评比、参与技能竞赛等,获得团体或个人奖项、荣誉。 5.12.2 企业或员工参与社会公益行为。 5.12.3 企业创新,企业自主研发停车信息化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 6 6.1 等级评定申请条件 停车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对停车服务企业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办理工商注册、取得但不限于物价、公安等行业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后,证 照齐全,诚信纳税,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履行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 6.2 停车服务企业应从事停车服务行业满 1 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b) c) d) 4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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