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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20.30 J 74 安 DB34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973—2020 代替 DB34/T 973-2009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 cylinders for compressed natural gas vehicle 文稿版次选择 2020 - 06 - 22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7 - 22 实施 发 布 DB34/T 973—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973-2009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与 DB34/T 973-2009 相 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标准(见第 2 章); ——删除了充装单位的建筑、场地、设施的资质要求(见上一版本 3.1.3); ——增加了城镇单位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设计单位的要求(见 3.1.3); ——增加了气瓶充装单位应编制要素质量控制系统(见 3.1.7); ——删除了充装准备(见上一版本 4.1); ——删除了监督管理内容(见上一版本 6)。 本标准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起草人:汪杰、施世刚、单卫群、王伟、王成银、何书亮、储德文、李盛超。 I DB34/T 973—2020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充装单位、充装设施、相关人员行为的一般要求、充装安全、应急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25 MPa、公称容积为 30 L~ 300 L、工作温度为 -40℃ ~ 65℃的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汽车换瓶充装,天然气汽车低压气囊式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直接使用 液态天然气气瓶以及低温绝热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 一般要求 3.1 充装单位 3.1.1 充装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压缩 天然气充装销售。 3.1.2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施、充装设备、检测检验仪器、 场房厂地、器具、安全设备和气体储存能力等应符合 GB 50156 规定要求。充装单位的选址和设立,必 须报经当地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3.1.3 城镇单位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1.4 充装单位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经当地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 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3.1.5 充装单位只可充装持按照 TSG 08 规范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在用车用气瓶依据 GB/T 19533 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气瓶。 3.1.6 充装单位应符合 TSG 07 的规定,设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充装站站长(充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资格专职安全员、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充装作业人员,在气瓶充装作业时,充装作业人员不得同时 兼任充装检查人员。 1 DB34/T 973—2020 3.1.7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且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装备)控制、 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要 素质量控制系统,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措施、事故应急预 案和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并能正常有效运转。 3.1.8 充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3.2 人员 3.2.1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照 TSG Z6001 要求,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期内及合格项 目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3.2.2 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压缩天然气专业知识以及事故、消防应急处理知识,熟记气体充装设备、 工艺和充装操作要领。 3.2.3 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充装 站应按照一人一机配置充装作业人员,严禁无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持证人员持枪充气。 3.2.4 驾驶员在加气站充气过程中应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 人员的安全管理。 3.3 充装设施 3.3.1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压力容器应按照 TSG 21 规定定期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3.2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充装设备应 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3.3.3 加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3.3.4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 格。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上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以体积百分数表示)值 的 25 %。 3.4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废液应封闭回收,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3.5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危险警示要求、汽车天然气使用维修常识、事 故处理方式、联络方法和应急处理常识等。 4 充装安全 4.1 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加气站的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 系统、管道系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各系统正常完好。 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 4.2 每班应有专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4.2.1 作业前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和 应急处理器具配置应符合要求。 4.2.2 检查加气软管,应无磨损、腐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 80 MPa。 4.2.3 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样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 记录。 4.3 充装前安全要求 2 DB34/T 973—2020 4.3.1 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 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 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 5 km/h。禁止非充装车辆进入站内充装区。 4.3.2 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拉起手动刹车, 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 4.3.3 充装人员必须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压缩天然气(CNG)充气标志,确认车用压缩天然 气气瓶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3.4 充装人员充装前必须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气瓶种类。 4.3.5 充装人员应采用可燃气体检测仪等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 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4.3.6 充装人员检查气体来源处压力、温度指示是否正常,充气压力应不大于 25 MPa。 4.3.7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a) 无车用气瓶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b) 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c) 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d) 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条件的; e) 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f) 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 g)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h) 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i)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j)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k) 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4.4 充装过程要求 4.4.1 充装人员对充装前安全检查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充装操作。 4.4.2 充装人员应检查加气枪与车辆加气口连接,确认紧固可靠。 4.4.3 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得交叉、绕过其他设备或缠绕在其他设备上。 4.4.4 充装过程按规定进行操作,开启进气阀门应缓慢。 3 4.4.5 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流量、压力及温度,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 0.25 m /min(工作状态),工作 压力不得超过 20 MPa。 4.4.6 充装作业中,充装人员严禁将加气枪交给顾客操作,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 4.4.7 加气过程中如发生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车辆气瓶阀门,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纽,把气体泄 漏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4.4.8 在充装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气瓶状况,如发现气瓶瓶体温度异常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充装, 查明原因。 4.4.9 确认充装过程无异常,气瓶充装压力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最高不超过 20 MPa)时,关闭充装口 阀门,由充装人员拆卸输气管,放置好加气枪,扣好充装口保护盖。严禁超压充装。 4.5 充装后要求 4.5.1 充装后充装人员应按 4.3.5 条规定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 况。 3 DB34/T 973—2020 4.5.2 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 4.5.3 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 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 个月。 4.5.4 充装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 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5 应急管理 5.1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机构, 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 应急设备设施, 紧急处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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