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B 25 DB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914—2020 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orage Product Sampling 2020-06-28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28 实施 发 布 DB15/T 191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草都饲草料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丰、格根图、徐军、樊如月、李国才、赵和平、刘芳、张志贤、王辉、高 玉洁。 I DB15/T 1914—2020 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草、草捆、草粉、草颗粒等饲草产品在田间、库房等场地以及在运输工具上的 组批、抽样、分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饲草为原料,收获后经干燥形成的以整株、切断的植物片段、植物打碎后形成 的粉状物,以及植物打碎并添加其它微量添加剂材料后制成的颗粒状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20806 饲料中中性洗涤纤维(NDF)的测定 NY/T 1459 饲料中酸性洗涤纤维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独立抽样单元 independent sampling unit 经打捆或包装形成的可以单独进行抽样处置的产品单元。 3.2 散装抽样对象 bulk sampling object 指一批产品不能分割,抽样时只能对整体上某些部位进行抽样的草产品。 3.3 组批 sampling lot 将具有同批次一定数量的草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批次进行抽样。 3.4 二次加工草捆 reprocessed hay bale 在原草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压形成高密度的草捆。 1 DB15/T 1914—2020 3.5 初级样品 primary sample 在抽样地点直接从每一个抽样位点或抽样单元上抽取得到的每一份样品。 3.6 混合样品 composite sample 将所有初级样品均匀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样品。 3.7 送检样品 submitted sample 用于提交检验机构的一定数量的,用于检验的样品。通常为当混合样数量较大,在进行分样缩 减后,提交检验机构用于检验的样品。 3.8 四分法 continued halving 将超过所需数量的样品通过每次移除一半数(重)量样品的方式,减量至所需的数量。 4 抽样程序 4.1 组批 牧草生长均匀,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 ha的同一地块上,在不超过72 h的时间段连续作业生产 的草产品,划分为一个批次。 堆放于仓库内、露天场地以及装载在运输工具上的数量不超过10000个的独立成品单元,或不 超过2000 t的草产品,划分为一个批次。 用同一批次原料草捆加工的二次加工草捆自动成为一个批次。用不同批次原料草捆加工的二次 加工草捆则需依据原料草捆的批次情况划分为不同的批次。 4.2 混样和分样 将在一个批次内获取的所有初级样品均匀混合后形成一个混合样品。 如混合样品的重量不超过规定的送检样品重量最大值的两倍,将混合样品视为送检样品直接送 检。 如混合样品重量大于送检样品的两倍,则须采用四分法将混合样品减量至规定的重量值之内, 做为送检样品送检。具体方法是首先将样品(堆)沿纵、横两中心线各自分离,形成4个子样品(堆)。 再将四个子样品各自减半形成8个孙样品(堆)。在8个孙样品中取出各不相邻的4份,混合在一起, 即得到相当于原始样品(堆)数量一半的样品。如一次这样的操作不能将样品数量减至所需数量, 可对每次得到的一半样品反复使用同样的操作直至减量至所需的数量。 5 抽样原则 2 DB15/T 1914—2020 5.1 田间抽样 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也即,田间的某一地点的散草或草捆被抽中抽样的几率与任何其它地点 的散草或草捆被抽中的几率是完全相同的。 5.2 仓库及料场抽样 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也即,仓库或料场的某一部分草产品被抽中的几率与任何其它部分草产 品被抽中的几率是完全相同的。 5.3 运输工具上抽样 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也即,在运输工具上某一位置上的草产品被抽中的几率与任何其它部位 草产品被抽中的几率是完全相同的。 5.4 二次加工抽样 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也即,每一个经过二次加工的草捆,以及该草捆中的每一个部位的草产 品被抽中的几率与任何其它草捆,以及其它草捆中的任何其它部位的草产品被抽中的几率是完全相 同的。 6 抽样方法 6.1 田间抽样 6.1.1 抽样面积和抽样数量 同一批次抽样面积最大为1000 ha。 如生产田块大于此面积,需将田块划分为 2 个以上批次抽 样地块。所抽取的样品,代表不同批次的草产品。 抽样面积与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面积(X)与抽样位点或数量对应表 抽样面积 X(ha) X≤10 10<X≤100 100<X≤300 300<X≤500 500<X≤1000 抽样位点(个)或数量(捆) ≥7 ≥9 ≥15 ≥24 ≥30 6.1.2 抽样路线 田间抽样可参照图1方式选择抽样位点,进行抽样。 3 DB15/T 1914—2020 图1 田间抽样路线图(□ 处为抽样点) 6.1.3 抽样方法 获取田间松散草产品样品:按田间抽样路线走到每一抽样位点后,徒手抓取草垄中包含上、中、 下以及中部和两侧各部位的草。每一位点抽样重量不少于200 g。全部田间抽样草总重量不少于2000 g。 获取田间草捆草产品样品:按田间抽样路线走到每一抽样点后,徒手、借助抽样器,或打开草 捆,抽取草捆内各个部位的草,但避免抽取距草捆边部2cm内的表层草。每捆草抽样重量不少于200 g。田间全部田间抽样草捆取完后样品总重量不少于2000 g。 6.2 仓库及料场抽样 6.2.1 产品数量、重量和抽样数量 同一批次草产品的最大数量为10000捆(袋、包、箱等),最大重量为2000 t。 如产品数量或 重量大于此两数值中的任一数值,需将产品根据堆放地点划分为2个以上批次抽样。所抽取的样品, 代表不同批次的草产品。 产品数量、重量与抽样数量见表2。 4 DB15/T 1914—2020 表2 产品数量(X)、重量(Y)与抽样数量对应表 产品数量 X(捆) X≤50 50<X≤500 500<X≤2000 2000<X≤5000 5000<X≤10000 产品重量 X1(吨) X1≤20 20<X1≤50 50<X1≤200 200<X1≤1000 1000<X1≤2000 抽样数量(捆、袋、包、箱) ≥5 ≥9 ≥15 ≥24 ≥30 6.2.2 抽样位点 对在仓库或料场堆放的不形成独立抽样单元的松散草垛应至少在三个截面(正面、侧面和上面) 上进行抽样。每一抽样点处的抽样深度应与其它点处不同。要保证位于草垛中心部位的草能够被取 到。 对在仓库或料场的草捆堆垛应至少在三个暴露截面(正面、侧面和上面)上进行抽样。在每个 暴露截面上的抽样点位置可参照图2方式安排。 每一抽样点处的抽样深度应与其它点处不同。要保 证位于草捆垛中心部位的草捆能够被取到样品。 对存储于槽、罐等容器内的流动固体物料型草产品,应至少抽取包括容器上、中、下、两侧和 中心等5个部位的样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代表抽样部位。 图2 草捆(袋、包、箱)堆垛截面抽样位点图 6.2.3 抽样方法 获取无包装松散草产品样品:按抽样位点图找到每一抽样位点后,徒手抓取草堆中包含上、中、 下以及中部和两侧各部位的草。每一位点抽样重量不少于200 g。在草垛上全部抽样草总重量不少 于2000 g。 获取堆垛草捆(袋、包、箱)草产品样品:按抽样位点图找到每一抽样位点后。徒手、借助抽 样器,或必要时抽出并打开草捆,抽取距草捆边部2 cm 以上距离的内部草样。每捆草抽样重量不 少于200 g。全部抽样草捆取完后总重量不少于2000 g。 每样取完后立即封装于不透气容器中,全部取完后将所有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形成混合样品, 置于密封的容器中。编写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次编号、生产日期、抽样人、抽样日期、抽样地 点等信息。 6.3 运输工具上抽样 具体参照6.2。 5 DB15/T 1914—2020 6.4 二次加工草捆抽样 6.4.1 抽样数量 二次加工草捆产品数量、重量与抽样数量见表3。 表3 二次加工草捆产品数量(X)、重量(Y)与抽样数量对应表 产品数量 X(捆) X≤50 50<X≤500 500<X≤2000 2000<X≤5000 5000<X≤10000 产品重量 X1(吨) X1≤20 20<X1≤50 50<X1≤200 200<X1≤1000 1000<X1≤2000 抽样数量 Y(捆) ≥5 ≥9 ≥15 ≥24 ≥30 6.4.2 抽样位点 对在仓库、料场或运输工具上的草捆堆垛应至少在三个暴露截面(正面、侧面和上面)上进行 抽样。在每个暴露截面上的抽样点位置参照图2方式安排。 每一抽样点处的抽样深度应与其它点处 不同。要保证位于草捆垛中心部位的草捆能够被取到样品。 6.4.3 抽样方法 按抽样位点图找到每一抽样位点后。对每一个被抽取到的草捆,应保证在其上至少有5个以上 的,包括草捆上、中、下和左、右两侧部位的样品被抽样。借助抽样器对所抽取的草捆进行抽样。 抽取距草捆边部 2 cm 以上距离的内部草样。每捆草抽样重量不少于200 g。全部抽样草捆取完后总 重量不少于2000 g。 每样取完后立即封装于不透气容器中,全部取完后将所有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形成混合样品, 置于密封的容器中。编写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次编号、生产日期、抽样人、抽样日期、抽样地 点等信息。 7 异质性检验 7.1 总则 如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怀疑一个批次内的草产品存在着质量差异,则应进行异质性检验。如该批 次内的产品均匀度不能通过异质性检验,则须将此批次拆分为两个或数个批次。直至所有的怀疑理 由被排除或否定。 7.2 适用范围 用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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