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 1954—202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 - 05 -13 发布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41/ 1954—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6 实施与监督 ........................................................................ 7 I DB41/ 195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郑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太鹏、赵永辉、曹霞、朱哲、蒋春来、刘君、曲卉、张潘龙、刘璐、冯继锋、 赵宇航、付博、蔡丽、张亚涛、杨先锋、杜鹏、李金锋、陈轲、陈建阁、赵凌飞、谢闯将、张成、门宁、 尤克、李卓立、黄冬、陈波、李岳君昇、马智捷。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II DB41/ 1954—202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企业中石灰窑、白云石窑执行DB41/1066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1 DB41/ 1954—2020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 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烧结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 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3 球团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 的过程。 3.4 炼铁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 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3.5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 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6 轧钢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 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7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2 DB41/ 1954—2020 3.8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9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1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2 厂界 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 3.13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4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工业企业。 3.15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表 4 规定的限值。 表1 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 生产工序或设施 烧结(球团) 炼铁 排放限值 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10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10 热风炉 10 高炉出铁场 10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及其他生产设施 10 3 3 DB41/ 1954—2020 表 1 (续) 单位:mg/m 生产工序或设施 炼钢 轧钢 3 排放限值 转炉(一次烟气) 2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1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 10 钢渣处理 20 电炉 10 其他生产设施 10 精轧机(热轧卷板) 10 热处理炉、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 10 废酸再生 20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单位:mg/m 生产工序或设施 烧结(球团) 3 排放限值 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35 炼铁 热风炉 50 轧钢 热处理炉 50 表3 氮氧化物(以 NO2 计)排放限值 单位:mg/m 生产工序或设施 烧结(球团) 3 排放限值 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50 炼铁 热风炉 150 轧钢 热处理炉 150 表4 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 3 单位:mg/m (二噁英除外) 生产工序或设施 烧结(球团) 炼钢 污染物项目 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电炉 电渣冶金 酸洗机组 轧钢 废酸再生 涂镀层机组 4 排放限值 氟化物(以F 计) 4.0 3 二噁英类(ng-TEQ/m ) 0.5 二噁英类(ng-TEQ/m ) 0.5 氟化物(以F计) 5.0 氯化氢 15 硫酸雾 10 铬酸雾 0.07 硝酸雾 150 氟化物 6.0 氯化氢 30 硝酸雾 240 氟化物 9.0 铬酸雾 0.07 3 DB41/ 1954—2020 表 4 (续) 单位:mg/m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DB41- 1954-202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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