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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 C 80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842—2017 消防刑事案件办理规范 The regulation of fire criminal case transaction 2017 - 12 - 1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842—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GB/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威、杨峻岭、乔国峰、刘颖、孙野、田野、杨喆、刘海鑫。 I DB22/T 2842—2017 消防刑事案件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的受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刑事案件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发通[2013]146号) 2014年1月1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刑事案件 fire criminal case 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 3.2 失火罪 fire sin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3 消防责任事故罪 fire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crime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4.1 受案 案件来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消防刑事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a)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b) 经工作发现的; c) 其他部门移送的。 4.2 要求 4.2.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 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捺指印。必要时,应录音或者录像。 1 DB22/T 2842—2017 4.2.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 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 应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4.2.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案件时,应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2.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2.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4.2.6 将受案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及时报公安机关按照权限审批; 4.2.7 对于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即为报案,火灾接警记录可作 为受案材料。 5 立案 5.1 立案审查的内容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受案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a) 是否有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犯罪事实存在; b) 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c) 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5.2 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审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a) 经审查达到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 b)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c)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的; d) 其他依法应立案的。 5.3 不予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过审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a) 没有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犯罪事实的; b)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c)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5.4 移送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过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 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6 侦查 6.1 收集证据 立案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 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 DB22/T 2842—2017 6.2 讯问犯罪嫌疑人 6.2.1 准备 6.2.1.1 确定讯问人员。 6.2.1.2 全面熟悉和研究案件材料。 6.2.1.3 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 6.2.1.4 制定讯问计划、提纲,一般包括讯问的目的和要求,需查明的犯罪事实,讯问的步骤、重点、 采取的策略和方法,调查取证的要求和讯问与调查的安排等。 6.2.2 要求 6.2.2.1 讯问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6.2.2.2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6.2.2.3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个别进行; 6.2.2.4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者教 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6.2.2.5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 哑情况,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业; 6.2.2.6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配备翻译人员; 6.2.2.7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 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 出问题; 6.2.2.8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 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 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6.3 询问证人、被害人 6.3.1 内容 6.3.1.1 询问时,应让证人、被害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叙述,然后再进行提问; 6.3.1.2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重点内容; 6.3.1.3 询问消防责任事故案证人、被害人的重点内容还应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运行、 火灾隐患整改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等情况。 6.3.2 要求 6.3.2.1 6.3.2.2 6.3.2.3 6.3.2.4 6.4 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个别进行,并应向证人、被害人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应聘请翻译。 勘验与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应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有关工作规则进行现场勘验, 确定起火原因,分析致灾因素。 3 DB22/T 2842—2017 6.5 鉴定 6.5.1 原则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6.5.2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6.5.3 精神病医学鉴定 应依法委托省级设立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6.5.4 价格鉴定 应依法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6.6 其他侦查手段 如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开展搜查、查封、扣押, 并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此类侦查手段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7 侦查终结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破案后,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法律手续完备的,应办理侦查终结手续。侦查终结的案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起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8 移送起诉 对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 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 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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