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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4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790—2017 免疫无猪瘟区建设管理要求 The require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or classical swine fever free zone where vaccination is practised 2017 - 12 - 1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790—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亮、张金玉、常洪宇、孙考仲、王喜伟、于钦磊、许尧、吴丹、付殿国。 I DB22/T 2790—2017 免疫无猪瘟区建设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免疫无猪瘟区建设管理的术语定义、建设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免疫无猪瘟区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330.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1部分:通则 GB/T 22330.4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4部分:无古典猪瘟(猪瘟)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6年第32号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 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第45号,自 2016年10月17日起施行 《动物隔离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 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第45号,自2016年 10月17日起施行 《屠宰厂(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 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第45号,自2016 年10月17日起施行 《畜禽饲养场动物卫生管理通用规范》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第45号,自2016 年10月17日起施行 《动物疫病风险分析准则》 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第45号,自2016年10月17 日起施行 《无猪瘟区标准》 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第45号,自2016年10月17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 201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第45号,自2016年10月17 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33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2330.1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猪瘟 classical swine fever 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 3.2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specified animal disease free zone 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 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 1 DB22/T 2790—2017 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包括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两种。 [GB/T 22330.1-2008,定义3.4] 3.3 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specified animal disease free zone where vaccination is practised 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能 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GB/T 22330.1-2008,定义3.5] 3.4 保护区 protection zone 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根据自然、地理或行政区域等条件,在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边界外围设立的防疫缓冲区域。 3.5 地理屏障 geographical barrier 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疫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貌,或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 海洋、沼泽地等,亦称自然屏障。 [GB/T 22330.1-2008,定义3.7] 3.6 人工屏障 artificial barrier 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病原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 边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 [GB/T 22330.1-2008,定义3.8] 3.7 四类场所 four types of sites 经验收合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见附录 A)的无害化处理场、隔离场、屠宰厂(场) 和养殖场。 3.8 风险 risk 在一定时期内,因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而对该地区动物或人类健康造成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 的程度。 [GB/T 22330.1-2008,定义3.13] 4 建设要求 4.1 免疫 9 建设区域内,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采用国家允许的猪瘟疫苗,免疫时间按 GB/T 22330.4 执行; b) 评估前 12 个月未发现猪瘟临床病例; c) 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抗体合格率达 70%(含)以上; d) 免疫后生猪病原学监测显示,评估前 12 个月未检测到猪瘟病毒的野毒株。 4.2 2 屏障 DB22/T 2790—2017 4.2.1 有地理屏障阻止毗邻国家或地区猪瘟传入。 4.2.2 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控制通过运输途径传入猪瘟。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人工屏障应: ——作为引入和过境猪瘟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唯一指定通道;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配备检疫设备; ——有查证验物记录和消毒记录。 4.3 应急处置 4.3.1 4.3.2 4.3.3 4.3.4 有应急处置预备队。 有应急物资储备库。 有疫情报告系统。 设立动物疫情举报电话。 4.4 实验室建设 4.4.1 4.4.2 4.4.3 4.4.4 4.4.5 4.5 实验室处于独立或封闭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有屏障或缓冲区。 生物安全环境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有开展猪瘟监测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文件。 检验人员 3 人(含)以上,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比例 70%(含)以上。 具备猪瘟免疫抗体检测和(或)病原学检测能力。 四类场所建设 4.5.1 无害化处理场 4.5.1.1 4.5.1.2 4.5.2 市县级建设单位应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乡镇级建设单位应建设无害化处理池或掩埋点。 建设要求按《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执行。 隔离场 4.5.2.1 4.5.2.2 4.5.3 建设单位结合辖区内检查站实际,建设专业动物隔离场或指定隔离场所。 建设要求按《动物隔离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执行。 屠宰厂(场) 建设要求按《屠宰厂(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执行。 4.5.4 养殖场 4.5.4.1 4.5.4.2 5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同时,取得备案代码。 建设要求符合《畜禽饲养场动物卫生管理通用规范》规定。 管理要求 5.1 5.1.1 日常管理 免疫 5.1.1.1 按照猪瘟疫苗使用说明书对生猪实施免疫接种,规模化猪场生猪应进行程序化免疫、农村散 养生猪应进行春秋集中免疫和补免。 5.1.1.2 实施猪瘟免疫的生猪应加施耳标。 5.1.1.3 建立疫苗管理记录和免疫记录。 3 DB22/T 2790—2017 5.1.2 监测 5.1.2.1 免疫 21 天后的生猪,采用抗体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抗体间接 ELISA 或正向间 接血凝试验方法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掌握免疫动态,根据检测结果调整免疫策略。 5.1.2.2 明确病原学监测范围、时间、对象、抽样方法和阳性畜处置方法,采用猪瘟病毒反转录聚合 酶链式反应(RT-PCR)或猪瘟病毒荧光 RT-PCR 方法进行净化监测,分析猪瘟流行情况。 5.1.2.3 高风险的保护区、感染控制区和初次检测病原学阳性样品所在群,采取扩大监测范围、加大 抽样比例、增大监测频度等方式,进行强化监测,掌握高风险区域的猪瘟状况。 5.1.2.4 采取巡查的方式对猪瘟易感野生动物状况进行密切监视。 5.1.2.5 按病原学监测方案要求,对引进的处于依法隔离期的生猪进行监测。 5.1.2.6 收集或被动接收来自于科研、诊疗、经营等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的动物卫生数据和信息。 5.1.3 流行病学调查 5.1.3.1 每月采取填写调查问卷参见附录 B、召开座谈会、查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或者临床监视 的方法,对本区域生猪养殖场和散养户开展一次常规流行病学调查。 5.1.3.2 每半年采取现场调查、抽样与实验室检测的方法,对本区域生猪的饲养情况、免疫情况、屠 宰情况、发病情况、猪瘟病毒携带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流行病学调查。 5.1.3.3 怀疑或确认发生猪瘟疫情时要查明疫情来源和现状,发病猪的去向,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5.1.4 疫情信息 5.1.4.1 指定专人负责疫情信息报送。 5.1.4.2 通过查阅资料、与上级单位沟通或与毗邻地区建立防控工作交流机制的方式,获取毗邻地区 猪瘟历史情况及本区域应对和处理措施,并建立相关记录。 5.1.5 检疫监督 5.1.5.1 检查站 所有经指定通道引入或过境的生猪都应进行查证验物,查看免疫耳标和临床症状,并对运载车辆实 施消毒,建立相关记录。 5.1.5.2 四类场所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全年全覆盖监督检查。 5.1.6 风险分析 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组,对影响猪瘟状况的因素和动物卫生状况进行评价和评估,提出措施和建 议。评估方法按《动物疫病风险分析准则》执行。 5.2 应急管理 5.2.1 疫情处置 报告或举报的猪瘟疫情应派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猪瘟疫情的采集样品 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确诊,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逐级上报。确认为猪瘟疫情的按照《猪 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2.2 无疫区恢复 免疫无猪瘟区恢复条件按《无猪瘟区标准》执行。 4 DB22/T 2790—2017 5.3 5.3.1 5.3.2 记录与档案 免疫无猪瘟区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应建立相关记录并及时建档归档。 记录保存期按照《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5 DB22/T 2790—2017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见图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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