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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20 Z 60 备案号:48506-2016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429—2015 用水定额 2015 - 12 - 21 发布 2016 - 03-20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T 1429 —2015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 1.1 —2009的规则。 本标准由青海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侯希斌、李燕、海玉龙、孙永寿、吴庆、刘弢、杨芳、王有巍。 DB63/T 1429 —2015 1 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林牧渔业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开展计划用水、水资源管理、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未列出的行业、类别、产品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行业、类别、产品的用水定额。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是指每计量单位(每公顷、每人、每床、每次、每年、每天、每吨、每平方米、每台、每 辆、每头、每只等)需使用(消耗)的新水量。水量单位一般以升或立方米计。 本标准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为净定额,即不考虑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2.2 城镇生活用水 城镇内除工业和农业之外的用水,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城镇公共事业和公共建筑用水及市 政公共设施用水。 2.3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城镇生活中每计量单位需使用的新用水量。 2.4 农田灌溉用水定额 指农作物播前及全发育期内为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所必须的田间灌水量总和。 2.5 城镇居民 在城镇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3 农业灌溉分区 DB63/T 1429 —2015 2 全省划分为黄河干流灌溉区、湟水灌溉区、柴达木盆地灌溉区和省内其他灌溉区。 4 用水定额 4.1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至表3。 表1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为升每人每天 类 别 城镇类别 用水定额 西宁市 230 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海东市 170 城镇综合生活 其他城镇 140 西宁市 120 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海东市 100 城镇居民生活 其他城镇 80 表2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产品名称 单位 用水定额 E470 房屋建筑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立方米每平方米 1.0 G541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 立方米每辆每月 10 百货零售 立方米每平方米每年 1.5 F521 综合零售 超级市场 立方米每平方米每年 1.0 高档 升每床每天 500 中档 升每床每天 400 H611 旅游饭店 一般 升每床每天 200 H612 一般旅馆 西宁、格尔木、德令哈 低档 升每床每天 100 高档 升每床每天 中档 升每床每天 300 H611 旅游饭店 一般 升每床每天 150 H612 一般旅馆 其他城镇 低档 升每床每天 80 注1:综合零售业定额以营业面积为基数; 注2:高档相当于五、四星宾馆;中档宾馆相相当于三、二星宾馆;一般宾馆相当于一星及条件较好宾馆;低 档宾馆相当于小型招待所、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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