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1-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 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2-联动、综合施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创新管理模式,调整政策导向, 依托科技进步,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城市空间布 局等,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财政、科技、公安、能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 推广政策,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加强合作,促进大气 污染防治技术成果转化。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新闻 媒体、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的 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3-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 及其变化趋势,编制并动态更新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 施。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的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 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 理制度。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 物,公示所排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控制或者削减 本市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4-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 到县(区)人民政府,再由县(区)人民政府分解到各排污 单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防止大气环境质量继续恶化: (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 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 (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暂停审批该 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 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 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 量状况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原始监测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5-放自动监测设备,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联网验收、备案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 照相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 网格,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建立区域间的联防联控机制, 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 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 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污染大气 环境的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列入淘汰类名录的大 气污染工业项目,淘汰相关落后产能。 推广天然气、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第二十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参考大气环境容量、大 气污染源分布、通风廊道等因素,科学规划功能分区、用地-6-布局等,形成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城市空间格局。 第二十一条电力、煤炭、化工、制药等工业企业,应 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二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 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限 值标准或者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选择低挥 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 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毒、低挥发性 有机物原辅材料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保障并适 度扩大绿化覆盖率,通过加强生态防护林建设、植被保护、 园林绿地建设等多种手段,遏制沙尘天气并实现空气净化。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成区的公共区域应当采取铺装、绿 化或者遮盖等抑尘措施,加强清洁管理,实现低扬尘化作业 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采取抑尘、防臭措施。 逐步缩减城乡公共环境建设和管理的差距,加强农村扬 尘治理,实现农村路面硬化、道路机扫,及时清运和无害化-7-处理垃圾。 第二十五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 则,对贮存、加工等场所进行地面硬化并保持清洁,对开采 作业造成的土壤裸露及时采取覆盖、复垦、绿化等扬尘防治 措施,对开采现场产生的废石、废渣、泥土等矿山开采废弃 物,按照规定采取密闭保存或者围挡、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制定并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委托监理单 位。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具体的施 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拆除工程完毕的,应当对裸土地 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二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 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施治的原则,编制 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 物秸秆的监管和考核机制。 第二十八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8-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 (二)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三)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作业; (四)制药、采矿、化工、建材、石油等易产生有毒、 有害、恶臭气体、粉尘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大气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 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为燃放烟花爆竹 提供场地; (二)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制作、燃烧旺火;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销售、焚烧祭祀纸品或者塑料制品。 第三十条排放油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者,应 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从事产生油 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 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9-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 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 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 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错峰 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 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 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等应急措施。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相关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建筑工地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

pdf文档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1 页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2 页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3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