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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域使用规划管理
第三章 海岸线保护管理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深圳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水水面、- 2 -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海域使用坚持保护优先 、合理开发 、陆海统筹 、
统一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 ,实现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 建立海洋资源调查 、监测和评估制度 ,对海洋
资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 ,全面禁止围填
海。
第六条 全面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优化海域空
间布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 ,大力发展海洋
经济,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弘扬海洋文化。
第七条 严格保护海岸线 ,大力开展生态修复 ,构筑海
洋生态安全屏障 ,将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纳入海域使用管
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海洋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其下设各派出机
构承担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
行海域管理相关职责 ,并协同市海洋主管部门加强海域使用
监督管理。 - 3 -第二章 海域使用规划管理
第九条 海域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土空
间规划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
编制和修改涉及海域使用的有关规划 ,应当严格遵守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
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
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
海项目,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保障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十条 编制和修改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应当统
筹海域空间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科学布局海域生态空间 、
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海域空间布局和海岸线空间布局;
(二)海域使用重点领域和重点海域;
(三)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范围 ;
(四)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五)其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 、有
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保护区
域以及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
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和沿海各区人民政府 ,编制海洋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 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
标、主要保护措施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 ,并明确相关
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修复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线保护利用的有关专
项规划,应当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并不得与其
相冲突。
第十三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海岸带地区范围、发展目标;
(二)空间格局、陆海建设协调、规划管控单元;
(三)重要滨海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御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 ,作为重点海域具体项目审批的规
划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点海域范围按照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规划
管控单位划分 ,也可以按照海堤 、桥梁、电缆管道 、海底隧
道等线性工程所涉海域划分。
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5 -(一)各重点海域用海性质和类型;
(二)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管控措施;
(三)建设项目陆海衔接要求;
(四)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海岸线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 。根据海岸线自然
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 ,分为严格保护 、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
三个类别。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 、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
线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岸线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
能与资源价值较好 、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当划为限
制开发岸线 ;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
好的海岸线可以划为优化利用岸线。
第十六条 划定为严格保护的海岸线 ,除国防安全需要
外,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禁止围填海、开采海
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优质沙滩 、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红树林等所在岸线应当
列入严格保护岸线。
第十七条 划定为限制开发的海岸线 ,应当严格控制改
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 ,预留- 6 -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八条 划定为优化利用的海岸线 ,应当集中布局确
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 ,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 ,优化
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 。确需占用
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 ,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有关
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并按照占补平衡原则 ,对自然岸线进
行整治修复,保持岸线的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条 深圳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
百分之四十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
海申请不予批准。
加强海岸线整治修复 ,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 。整治修复
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
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海岸线建设海岸防护工程的 ,应当与
陆地以及海域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兼顾防灾 、生态和景观
等功能。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外 ,其
他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应当依
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体、- 7 -海床或者底土分别设立。
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 ,但是可能对国防安全
和海上交通安全等公共利益 ,或者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
重大影响的 ,应当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手续 。临时海域使用期
限届满,不得续期。
因紧急维修 、抢险救灾工程用海 ,可以先行施工 ,并自
施工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采取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应当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申请批准使用
海域目录 ,将公共设施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
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海项目属于前款目录所列情形的 ,可以通过申请批准
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其他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用海项目,应
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批准海域使用申
请或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要求;
(二)可能破坏海域资源 、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 8 -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三)可能导致航道 、港区淤积 ,影响锚地 、港口生产
作业,或者临近港区使用海域影响港口安全且无法采取充分
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四)可能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
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五)可能妨碍航行 、消防、救护、行洪排涝且无法采
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六)可能影响军事管理区 、国防设施安全且无法采取
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手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和确定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最高年限的规定。
其中非经营性用海可以依照该法规定的最高年限审批 ,经营
性用海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 ,结合产业发展周期 、
用海项目工程设计年限等在该法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 ,由市
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
批;其他用海申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
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照审批权限报请上级人民政
府审批。 - 9 -第二十八条 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
用海,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二十九条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由
申请人在申请使用海域之前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采取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由市海洋主管部门
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依法组织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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