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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止水 质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梁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梁防治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 一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防治、损害担责、保障 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陆 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建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 制。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1 -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 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利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建设项自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 督管理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 源污染防治工作和蓄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 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 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 作; - 2 -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白常巡查管理: (四)负责清理库床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树枝、 杂草等漂浮物; (五)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饮用水 水源。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 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设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环境综合治理等专 项资金。具体投入和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人 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 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 陆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 专项资金,用于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及其新闻 媒体应当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 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法治观 念和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陆浑水 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 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 - 3 - 有关部门和高县、栾川县人民政府编制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 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 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取水口为中心向周围辐射800米, 水库大坝以南,环库公路以西,距取水口800米的坝端点分 界墙以东的水域;电站排水渠以西,水库大坝坝基以北,消 力池外50米以东及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库区水域;西北侧陆浑 水库旅游区部分以317.4米水库淹没线为界,伊河入库口至 高都川入库口段以新建防洪堤为界,其余部分以环库公路为 界的陆域。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由市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有 关部门和嵩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划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同意 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高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 和警示标志。 - 4 - 第十三条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并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 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 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 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网箱养殖以及畜禽养殖;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 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 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 5 - (二)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进入: (四)从事游泳、垂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 上体育、娱乐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自,由高 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陆浑水 库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 建造湿地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建设生态屏 障,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 家技术规范,对陆浑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 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及河南省陆 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与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 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水 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 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 6 -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陆浑水库 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订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陆浑水库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 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尚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高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陆浑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伊河高县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 准备和演练工作。 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伊河栾川段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陆浑水库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 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三条实行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 高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巡查。鼓励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等科 技手段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实时监控。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 对陆浑水库汇水区域内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水 -7- 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 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五于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二十方元以上五十方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业,处一方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陆浑水库水污染事 故,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住。 第二十九条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国家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8 -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2月 1日起施行。2006 年9月1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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