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 (2019年9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赛里木湖生态环境,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司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赛里木湖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 内,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 定的范围为准。 -1- 第三条在赛里木湖保护范围内从事保护、规划、建设、 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 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赛里木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全面监督,实现区域经济 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 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赛 里木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 学研究和科技应用,维护赛里木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 统。 鼓励引入多元化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赛里木湖的保护 和建设。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赛里木湖生态环境 保护经费的投入。 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住房 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里木湖生 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赛 里木湖管理机构)是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赛里木 湖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履 - 2 -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赛里木湖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建设、维护、管理赛里木湖基础设施,改善游览 条件,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服务; (三)规范、管理和监督赛里木湖内的旅游活动、商业 特许经营和一般经营活动; (四)根据赛里木湖生态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游客规模; (五)组织开展赛里木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的传承整 理、挖掘工作,做好保护赛里木湖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的宣 传; (六)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七)完成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赛里木湖保护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 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对破坏赛里木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 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 - 3 - 法进行。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进行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 应当符合赛里木湖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各类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赛里木湖保护按照其范围内自然资源分布 状况、不同类型保护对象的价值以及环境敏感性,划定为特 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重要控制地段,实行 分级保护与分类保护,具体范围和经纬度界线以赛里木湖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准。 第十二条赛里木湖特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 人工设施,除特定区域外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三条赛里木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在观赏区域 内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和马道外,不得建设其他与自然凤 景保护无关的设施,不得设置住宿场馆。 第十四条赛里木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可以适度进行 放牧,建设与景区相适应的人文景观。禁止实施不符合土地 利用类型和超使用强度的项目。 赛里木湖重要保护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不得对赛里木湖景区范围内的自然环境、景观造成破 坏。 第十五条赛里木湖范围内的天然林、人工林全部划定 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依法进行保护。 - 4 -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制 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对成片 天然林、人工林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与界线,设立保护标志, 加强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赛里木湖范围内的大然草原为国家所有,由 县(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由赛里木湖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依法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应 当严格遵守赛里木湖景区功能区划规定,严格接照载畜量标 准使用草原。 第十七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林业和草原 行政部门,根据草原资源分布特点,划定禁牧区、休牧区、 轮牧区、退化草原的恢复区,增加优良牧草种类,提高植株 高度和植被覆盖率,适度种植具有观赏价值的优质牧草,并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林业和草原 行政部门,加强草原火灾、鼠害、病虫害、毒害草等灾害预 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草原生物灾害监测站点,动态 监测生物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发布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组织 实施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水利、生态环 境等行政部门制定水环境生态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 - 5 - 对赛里木湖范围内的冰川、山溪、水源地等水系及湖体实行 统一管理。赛里木湖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水环境质 量三类水质标准。 对进入赛里木湖从事游览观光、渔业生产、水上运动等活动 的船舶,合理确定类型、数量,明确水上航行线路。 进入赛里木湖的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船舶,防止水 体污染。 第二十一条在赛里木湖范围内建设各类设施,进行游 览活动,不得影响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育和迁徙。 设施建设可能影响野生动物迁徒的,应当合理建设迁徒 通道。珍稀候鸟栖息的沼泽及湖心岛,应当设置观测点、观 赏区域,并设立标牌标志。 第二十二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文物保护 部门对赛里木湖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全面调查、评估、 登记和认定等工作,根据文物保护级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三条在赛里木湖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开荒、修坟、立碑、 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景观设施的活动; (二)向河道、水体倾倒垃圾、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 物; - 6 - (三)在河道、水体清洗装烂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或者容器; (四)使用非清洁能源船舶进入湖体; (五)非法狩猎、砍伐树木、采挖野生药材、捕鸟、捡 拾鸟卵等行为; (六)擅自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非法捕捞水 生物; (七)人工投掷饵料、网箱养殖; (八)损毁游览、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九)擅自搭棚、设摊进行经营; (十)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设施或者存放装载以上物品的车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赛里木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 经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举办大型游乐、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二)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宣传片;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建设,完善废水、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置等设施,防止 -7 - 污染环境。 第三章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赛里木湖范围内的雪山、森林、草原、湿 地、水系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系 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在赛里木湖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造型、风格 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相协 调。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赛里木湖范围内从事道路、水利、 电力、通讯等工程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资源、人 文景观和历史文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工程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赛里木湖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与资源保护无关、与资源景观不协调的,应当予以搬迁、 拆除。 第三十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基础交通设施, 配备清洁能源型的交通工具,旅游线路的确定,应当符合生 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赛里木湖渔 业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以现行国家水环境质量三 -8 - 类水质为标准,天然饵料资源为基础,确定水产养殖业的规 模,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 障制度,保障军辆、游船、飞行物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在 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提示、警示标志,防范 安全事故发生。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重大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在 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合理确定游客接待量,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三条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范围内的 商业网点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从事商业、餐饮、住宿、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的区 域、地点、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赛里木湖景区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项用于赛里木湖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在特定区域 外开展游览活动的,由赛里木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 - 9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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