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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 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 综合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 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 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 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 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 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 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市、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 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1 - 辖区户外户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户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 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 外广告的,有权投诉或者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投 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 馈。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 门编制城市户外户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户 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政府网 站全文公布。 第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 体规划,根据规划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以 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重点控制和分 区管理,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 禁止设置户外告的区域和位置,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 和公共信息栏。 - 2 - 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重点区 域户外广告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 户外户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 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尚原审批机关提出专 题报告,经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 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向 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 景名胜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公益广告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永久 性测量标志,行道树、公共绿地的; (三)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玻璃(含内外侧)、 阳台,损害城市容貌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3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 规划、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户告设施 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特殊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户外广告设施 技术规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 部门交纳户外户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未交纳户外告资源有 偿使用费的,不得设置大型户外户告设施。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设置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免予交纳户外广告 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 业广告。 第十四条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发 布公益广告: (一)电子显示屏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十五 分钟; (二)三面翻广告位至少提供一面发布公益广告; - 4 - (三)单面喷绘户告位每年发布公益户告时间不少于九 十日; (四)墙体围挡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总面积 的百分之三十。 发布公益户告时间或者面积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部分, 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日内未发布的,城市 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户外户告设置人发布公益户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户告,不计入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比例。 第十六条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 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 排发布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七条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 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不得对周边环境 造成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 和维护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5 - 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据相关规 定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城市 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的文学、图案或者图像出现破损、 污浊、变形或者严重褪色等情形的,户外户告设置人应当及 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 行日常安全检查。天气环境突变时,还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等 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之日起 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自检测机 构出具安全检测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 测报告。 对有安全隐患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 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 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 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户外广告设置人违法违规等不良 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 6 - 第四章‧设置许可 第二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取 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一)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等 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 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二)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利用自有设施、场地或者 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审请方式取得行政 许可。 (三)利用非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芦外广告的,通 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四)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业或者公益等活动 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 第二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行 政许可的,中标人或者实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户外广告资 源有偿使用费后办理许可手续。 通过审请方式办理大型户外户告行政许可的,审请人应 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7 - (三)户外户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 结构设计图及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 活动举行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资料: (一)户外户告设置审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现场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买受人或者 审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最长期限为:电子 显示屏六年,高立柱广告五年,三面翻广告三年,单面喷绘 广告二年,围档(墙面)广告一年,其他临时性卢外广告六 十日。 大型芦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延续的,芦外广告 -8 - 设置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证》载明的位置、形式、规格和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 告。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右下角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证号和许可 期限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强制拆除: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 设置详细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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