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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4 日乌 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2019年10月16日乌 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修订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 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 -1- 决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 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 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等邮政业的监督 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完善服务体系, 鼓励、促进和规范邮政服务发展。 币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规划、自 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 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 寄、过机安检制度,为用户提供快捷、准确、安全、方便的 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 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其中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 务设施规划。 - 2 - 第六条市邮政管理机构根据邮政业发展的需要组织 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 纳入相应的规划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开发区、高等院 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 务的邮政设施。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村邮站,并纳入村 级公共服务平台。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农村相关服务 站点资源共享,设立农村服务终端,满足农村用邮需求。 村邮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村邮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 家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邮件、报刊的接收、保管和转交等服 务。村邮员可以由村干部、低保户或者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担 任。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 人员业务酬金。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 服务站,确定专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代 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负责对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站 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邮筒(箱)、邮 政报刊亭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3 - 第三章‧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执 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 件,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准确寄递;将邮件、快件放置在商 店、店铺的,应当征求收件人同意,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侵 害用户权益。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服务标准 分掠邮件、快件,不得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 损毁。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 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低碳快递和智 能快递,为用户提供绿色便捷的服务。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邮 政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邮政管理机构做好邮政业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 4 - 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 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网点安 全运营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 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加强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收寄、 分栋、投递等环节,应当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性,发现违 禁物品,应当立即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 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 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邮件、快件积压滞留或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 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接到用 芦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用芦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审诉, - 5 - 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诉之白起三十白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社会 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和评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快 递企业额外收取用户费用、损害用户权益的,由市邮政管理 机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一于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 理机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 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 为,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市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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