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釜定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 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 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类别 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 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 - 1 - 对前款规定以外从事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 定人(以下称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 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权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 人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 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 健康、文化旅游、税务、生态环境以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市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与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 2 - 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 通协调,开展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 动。 第八条,本市将司法鉴定服务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 平台,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发布其他鉴定 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业务咨询和网 上办事的预约服务等。 第九条本市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开展各类公益性活 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 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取得司法鉴定许 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3 -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义需的仪器、设备、 执业场所;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包括 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 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 项,分别制定相应的登记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 五年以上; 4.具有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审请司法鉴定许 可证。 - 4 -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要求。 个人审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 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第十三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审请司法鉴定许 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应当尚其住所地的区司法行政 部门提出审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 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审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受理人员应当给予指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自作出准予登 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 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机构申请人的仪器、设 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等进行评审,并对申请执业人员 进行执业能力测试:必要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其他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测试。评审、测试时间不计 入登记审核时限。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 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 -5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届满三十白前提出延续审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 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延续、变更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 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 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经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三十日 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审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停止执业一年以 - 6 - 上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审请延续的: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五)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定期予以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 平台向社会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市司法行 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 事司法鉴定业务有资格资质许可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审核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司 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布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 主体信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 鼓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发布其主体信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 - 7 - 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 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由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 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请但办案机关认 为需要鉴定的,由办案机关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委托进行 鉴定。 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需要进 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名 册中抽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审判机关委托本市司法鉴 定机构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本市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 平台归集,并纳入全流程管理:其他办案机关委托本市司法 鉴定机构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平台进行委 托。 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业务需要进 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可以优先选择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公告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办案机关选择鉴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 原则,具体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尚司法鉴 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文书。 当事人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8 -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 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 到时间等,不得接受未经办案机关确认的鉴定材料。 鉴定事项涉及个人人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被鉴定 人及其陪同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 与办案机关书面确认下列事项: (一)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 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和是否重新 鉴定;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基本案情; (四)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自录和数量,以及检材 耗损的处理; (五)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 额和结算方式; (六)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司法鉴定过程中,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双 方书面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4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