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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维护生态功能 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管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 督管理等活动。 官厅水库湿地是指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园范 围内的湿地。 第三条官厅水库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 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工 作,并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 怀来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官厅水库湿地的保护工 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 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协调 解决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问题。 官厅水库湿地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民委 - 1 - 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 调、监督、指导管厅水库湿地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法定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环来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管厅水库湿地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厅水库湿地 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官厅 水库湿地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上下游水土保持工作,建立 官厅水库湿地生态补水机制。 第七条,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官厅水库湿地 内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机制,提高湿地生物资源的多样 性,维护湿地生态平衡。 第八条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 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 式等内容。 第九条官厅水库湿地参照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 地公园总体规划实行分区管理,划定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 合理利用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 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 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主要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 - 2 - 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及特色产业 展示等宣教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 体验等活动。 第干条管厅水库湿地范围内严格实施污染防治。 在合理利用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湿地环境、破坏湿地资源 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当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湿地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内的 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禁止在管厅水库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物或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侵占、毁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文、测 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行为。 -3 - 第干十二条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 的,应当经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 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 复。 第十三条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 制,负责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 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 行生态修复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 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 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 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 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怀来县人民 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 者排干湿地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 元以下罚款。 - 4 -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 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怀来 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 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处三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怀 来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由相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 物或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 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堤坝、监测 等设施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官厅水库湿地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违反 -5 - 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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