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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的保护管理, 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 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大屯海(含中海)、长桥海、三 角海(以下简称三海)是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行政区域 -1- 内具有生产用水功能和自然生态特性的高原湖泊。 第三条与三海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三海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为目标,科学治理,改善、提高水质。 第五条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 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大屯海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 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7.07米水位外延10米, 中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出入湖河渠两 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长桥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 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8.61米水位外 延1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三角海南 坝、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 基准1279.97米水位外延1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 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 域。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设 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六条三海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 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的原则。 -2 - 第七条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个旧日市、开远市人民政 府应当将三海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 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 补偿长效机制。 第八条州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住,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三海保护管理规划、年度计划、保护管理措 施; (三)负责三海水资源调度; (四)组织开展三海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五)实施渔业捕捞许可; (六)实施非机动船舶入湖许可,负责登记和检验船舶: (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八)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科学 考察、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审查: (九)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 处罚权; (十一)其他三海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 州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 -3 - 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 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 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蒙首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 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和引导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通 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协助做好三海保护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海的义务,并有权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三海保护管理总体规 划,总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 衔接。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 民政府根据三海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三海保护管理 专项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三 海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对三 海流域的环境影响作出专项说明。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 4 - 价。 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海的保护管理。一 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护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经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 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 政府应当实施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建设生态湖滨带和水源 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 第十五条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 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工程建设 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十六条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一)采取净化、无害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对生产废水 进行处理,提升废水循环比例,实现达标排放; (二)制定应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三海保护管理实行湖(河)长制。湖(河) 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 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 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5 -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市、乡(镇)、行政村交接断面水体监测点,监测入湖河道 断面的水体,建立三海水环境检测网络,并建立数据共享机 制。 第十九条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 公开下列信息: (一)保护管理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二)治理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 (三)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 (四)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海保护管理范围 内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并做好畜禽废 水和粪便的综合利用工作,防治三海水体污染。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雨污分流和污水 收集处理设施,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治三海污染。 第二十二条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最低运行水 位。水位接近最低运行水位,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 施。 第二十三条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恢复、保护三海径流区植被, - 6 - 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三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 用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者其他方式从三海取水, 应当依法审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规费。 第二十五条三海实行非机动船舶入湖许可制度。 三海水域内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舶。因管理、科研、救 援等需要在三海水域内使用燃油机动船舶或者使用非燃油 机动船舶作业的,应当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三海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封湖休渔 制度。禁渔期、开湖日期和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网具种 类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海采取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发展 具有水质净化功能的鱼类品种。 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应当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体环境的工业设施、旅 游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毁林、开垦、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等 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三)在禁养区域养殖畜禽或者在限养区域放养畜禽: -7 - (四)排放未达标的污水; (五)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堆放和处置场 所。 第二十八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 (二)放牧、露营、烧烤、游泳; (三)围网、围栏、围湖养殖; (四)擅自使用燃油机动船舶; (五)损毁水工程、水体监测、界桩、标识等设施; (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七)向湖泊、河道、沟渠倾倒垃圾、污水、动物户体、 类便、渣土、秸秆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河道、沟渠 两侧堆放杂物、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擅自截流、引水、填湖、垦植; (九)擅自采捞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 行捕捞; (十一)擅自放生或者引入外来物种; (干二)在湖泊水体和入湖河道、沟渠内清洗可能污染 水体的物品或者清洗装储过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和容 器; -8 - (十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采 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或者工程建设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 对三海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 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未采取净化、无害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对生产废水进 行处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未制定应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造成环境污染未 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船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三海的,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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