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9月26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倡导行为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宪 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的 言行举止。 -1-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 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 社会、公民多元促进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 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具 体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 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并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自觉遵守 文明公约,自觉践行“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自觉维护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2 - 第二章‧文明倡导行为 第八条倡导敬老爱亲。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家庭和 睦,勤俭持家:建设文明家庭,培育优良家凤。 第九条倡导团结互助。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积极参与文明社区、文明乡风建设。 第十条倡导绿色生活。购买使用节能低耗、可再生循 环产品,节约使用水、电、气;低碳出行,多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第十一条倡导志愿服务。鼓励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旅 游咨询、扶贫助残、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倡导无偿献血。保障和维护献血者合法权益, 强化对献血者的激励。 第十三条倡导健康用餐。按需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剩菜打包;聚餐使用公筷公勺;饮酒时文明敬酒。 第十四条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事宜, 破除陈规陋习;提倡生态殡葬、文明祭奠。 第十五条倡导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 规范: - 3 - (一)轻声交谈和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 (二)不说粗话脏话,不以悔辱性语言、动作挑畔他人: (三)不祖胸赤膊,不着睡衣拖鞋;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 动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军下军;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七)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八)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 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 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九)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 (十)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 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违反规定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 设施和堆放物料; (六)不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叶等垃圾。及时清理 - 4 - 畜禽粪便,保持房前屋后整洁; (七)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八)在户外进行广场舞等活动时,合理选择场地和时 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交通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 乘客让座; (二)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 祭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 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不加塞抢行,礼让斑马线。不开赌气 车,不车。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不以手持方式 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军不尚军外抛掷、抛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 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 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识、标线的指引停 放。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 5 - (一)诚实守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强制交易: (三)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 洁卫生; (六)不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民文 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 席会议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文明城市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督促检查、定 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采取下列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组织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 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以及道德模范、 扬州好人等“城市榜样”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 - 6 - 领作用; (二)推动落实“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文化场所和城乡公共空间, 开展体现扬州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城市品位的公益宣传; (四)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 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文明行为信用积 分制度,将公民的文明行为信用积分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 系,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 第二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招募文明行 为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督查、文明行为宣传教育 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 为评估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文明行为促 进情况社会调查等工作,测评、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社会反响强烈、 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现象,针对城市、农村的特点,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并及时提出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 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治理方案, 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查处 -7 - 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治理 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市政、交通等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 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 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培 养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理交 通不文明行为; (三)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 (四)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五)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公民文 明诚信经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餐饮行业协会以及餐 饮服务单位应当通过推行餐桌礼仪、实施“公筷行动”、鼓 励适量点餐、提供便利服务等方式,引导合理消费、文明用 -8 - 餐; (七)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 理和监督机制,引导文明上网,负责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 测、处置。 第三十条12345政府服务热线应当及时接受市民反唤 的不文明现象和文明城市创建难点、焦点问题,及时反馈相 关辖区和部门单位,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业、本单 位文明行为的引导和保障,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 用,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 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尚,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自、播出 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制定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 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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