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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7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经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态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 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 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 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 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技能,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全民参与、 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普及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 有接受生态环境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教 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1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应当列入环境保护自标责任制和考 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 教育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协 调生态环境教育重大事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生 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和管理。 财政、教育、公务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等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教育 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本市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 下一年度全市生态环境教育计划,明确重点教育内容。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生态环境教 育负责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教育资 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生态环境教育学习课程,编制生态 - 2 - 环境教育资料,组织生态环境教育培训,为开展生态环境教 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生态环境教育信息公开,为 公众查阅政府生态环境教育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 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 育教学活动,对学校生态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内容 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住职期间,应当主动 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组织职业 技能培训时应当设置生态环境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 划、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 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文明祭祀、秸秆禁烧、烟花禁放、清洁取暖等 农村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 -3 - 识,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技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社区、集市、文化馆等公共场所, 开展经常性的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可以制定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 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 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生态环境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及认知能力,启蒙 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培养幼儿珍惜自然资源、关心和爱护生 态环境的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培养学 生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良好行为习惯。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展生态环境 教育实践及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意识, 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素养和生态环境知识技能,鼓励学生开 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党校、职业教育等教育机构应当设置生态环境教育内容, 开展专题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有关生态环境保 - 4 - 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培训、法律援助、社会监督等活动。鼓 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员工生态 环境教育。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生态环境 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体系。 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员工接受不 少于4学时的生态环境教育培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记录生态环 境教育计划、培训过程、总结评估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排放污染物单位的负责人、环境保护管理 人员以及防治污梁设施运行管理部门的责住人,每年应当接 受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其中重点 排污单位的负责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以及防治污染设施运 行管理部门责任人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8学 时。 第二十四条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企业事业 单位,其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学时的生态 环境警示教育培训。 - 5 - 第二十五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衡水币生态 环境教育宣传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态 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 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 内确定一个以上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可以依托衡水湖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 生态平衡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鼓励、引导、支持在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 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生态农业示范项目园区: (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业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或 者单位; (五)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科研院所以及实验 室; (六)其他适于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 - 6 - 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 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 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开展生 态环境教育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或者接受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 规定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适用于衡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 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 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开展生 态环境教育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或者接受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 规定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适用于衡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 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 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开展生 态环境教育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或者接受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 规定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适用于衡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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