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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2019 年 11 月 1 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加强海岸带综 合管理,在经略海洋战略实施中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 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生态保护、利用与管 - 2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 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 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 伸的滨海陆地。 本条例所称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海陆分界的痕 迹线。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 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生物岸线、河口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 第四条 海岸带的生态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 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统筹协调,将海岸带生态 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保 护与利用规划,陆域内的滨海湿地和滨海保护林带建设管理,自然资源调查与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监督管理。 - 3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监督执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 做好海岸带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使用管理, 海岛保护及渔业监督管理,优化海洋产业布局,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丰富海岸带生物资源。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利用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的 义务,有权对损害海岸带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相关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生态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先进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后,向社会公开。 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 - 4 -批准程序报批、修改和备案。 第十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 护的基本依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项规划落实;海 岸带范围内的生态保护及开发利 用活动,应当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 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划定海岸 建筑退缩线距离;根据生态 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将海岸带划分 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 护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入海河口、海湾等; (五)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 著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 - 5 -发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 (三)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 (四)滨海海岸生态廊道; (五)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脆弱岸段; (六)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和资源价 值较好的区域。 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除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 发区域外,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海岸带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岸带标识,明确海岸 带及各类保护区域的边界,制定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内有关活动的正面和负面清单。 在严格保护区域内,除因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 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 统筹利用的原则,禁止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 - 6 -在优化利用区域内,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 项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法审批、集中布局建设项目,提高投资密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 规定的标准。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 境等相关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禁止破坏自然岸线、沙滩、海岸景观,整治修复受损岸线,不断增加自然岸线长度和保有率,加强岸线资源节约利用,严格控制占用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防止自然岸线破碎化。 第十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 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 修复计划,组织对因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洋自然灾害、物种入侵、人类活动等造成 的生态破坏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 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 展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和海漂垃圾 清理,最大限度保留或者恢复原有自然风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滩涂,不得 非法开采海沙、贝壳砂资源,不得在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及沿海防护林地内从事砍柴、放牧、采土、采药、挖塘、打井、修坟、烧荒、野炊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沿海实际 - 7 -情况开展防护堤整治养护工作,防止海浪、风暴潮侵蚀,确 保沿海工农业生产、生活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沿海防护林养护主体, 做好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补植等日常养护工作。 新增沿海防护林应当保护原有植被,形成以柽柳为特色、 生态效益良好的防护林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海 岸带内的珍稀物种、特有物种和重要经济物种等进行分类排查登记,建立严格保护与利用制度;对外来物种进行排查,建立有效防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海岸带内 水产养殖用海管理,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养殖规模。 在海岸带陆域范围内,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控 养区。控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村(居)民个人养殖家畜家禽应当集中圈养,对养殖废 弃物及时清理处理,防止雨水冲刷污染环境。 在海岸带区域内从事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应当科学确 - 8 -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配料、施肥,正确使用药物或者添 加剂,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 (渔)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 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生态景观的,养殖者 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内的农田、林地、沿海绿化景观带 等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鼓励和推广在海岸带内使用生物、物理等无公害措施, 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建设项 目,不符合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迁出,并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未批先用、超面积经营、擅自改变海域用途、随意 倾废、违法占用航道等违规用海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岸带 生态保护相关的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灾害观测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能力和资源,提 高海洋环境污染及自然灾害预警 处理能力;建立海岸带地下水总体状况、水质、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及土壤盐渍化状况动态监测调查制度,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变化影像和文字档案,及时掌握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及时发现并制止、 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上溢油、 - 9 -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 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对赤潮、绿潮、外来物种侵袭等灾害,建立监测、巡查、调查、处置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和临海、用海单位的处置义务。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岸带生 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统 筹海岸带内海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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