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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5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11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 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 用海岸带资源,建设海洋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适用本条例。 - 2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 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 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划定,在全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保护优先、陆海统筹、严格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保 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各县(市、区) 、镇(街)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海岸带保护各项工作。内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确保陆域入海污染物达标排放,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有关工作。 海岸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海岸 带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 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 - 3 -划、保护与利用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合 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管制、指导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与沿海防护林建设、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管,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洋产业 发展布局、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海洋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渔业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海岸带污染,水功能区划分与监管,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入海河流管理,负责入海河流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管理,指导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海岸带内淡水、非常规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监督、负责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化工园区和 - 4 -化工重点监控点产业规划的实施、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发展指导,以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 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 及其他与海岸带保护有关的法定 职责。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文化和旅游、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 监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等观测监测设施,并采取以下防灾减灾措施: (一)建立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 害预警预防体系; (二)建设渔港、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避灾避险场所; (三)对沿海防护堤、 护岸等防护设施进行建设、 整治、 修复养护; (四)建立海上溢油、有害有毒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 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 - 5 -施设备。 第九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 带保护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和日常巡查机制,推广应用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海岸带保护执法检查,掌握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信 息,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 与利用动态变化影像和文字档案,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 强海岸带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岸带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 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 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在海岸带保护方面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岸带保护法律、 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控告。检举、控告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 发展和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组织编 - 6 -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 全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 议通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实施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 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 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分类保 护体系和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 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保持滨海湿地、滩涂、入海河 口、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合理布局涉海产业,拓展公众亲海空间, 达到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六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 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设立海岸带 标识,明确海岸带及其内部各类区域的边界, 公示管控要求。 - 7 -第十七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 保护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生态环境敏感区、 脆弱区, 沿海防护林带,候鸟栖息地; (四)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水产种质资源重 点保护区; (五)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入海河 口和海湾,重要滨海湿地、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六)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文物保护单 位保护范围; (七)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 著的区域。 第十八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 开发区域: (一)传统渔场,重要海水养殖区; (二)重要天然卤水资源矿藏区; (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 域、文物遗址; (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好、生态功能较好和资 源价值较高的区域。 - 8 -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除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 发区域外,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第二十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 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 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 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的组织 实施,保障规划落实。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护区域内,除国防安全和整治修复 需要外,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限制开发区域内,坚持以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态环 境的活动。优化利用区域 内,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科 学布局建设项目,合理控制建设 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 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 效率。 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鼓励开展退堤还海、 退养还滩、生态廊道建设等活动,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 经依法确定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 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 - 9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严格的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划定自然岸线 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 第二十四条 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控制在海 岸线向陆一定距离内新建建筑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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