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5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 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 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 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 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 1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 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消减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 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 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 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 统筹协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 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 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组织、新 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 - 2 - 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 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 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产 业结构,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控制或者削减计划。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 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申,重点 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 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 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 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向有关 - 3 - 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 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 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的范围。禁 燃区、禁煤区的划定应当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 第干三条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 业外,禁止向禁煤区运输或者在禁煤区内储存、销售和燃用 煤炭及其制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 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 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产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 完善民用优质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民用优质煤供 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 政策,推广、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使用节能环保 - 4 - 炉灶。 第干五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 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护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 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面推行 清洁取暖,优先利用清洁能源供暖,逐步替代传统的能源消 费方式。 在农村地区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工程, 并向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集中供暖。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市煤研石山自燃 状况制订科学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评估制度。 第干八条煤炭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综合利用 和处置煤研石。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 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研石堆场的生态保护 与修复。 第二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 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的机动 - 5 - 军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 量状况,可以制定重型柴油军辆禁行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 型柴油车辆禁行限行区域、路段及绕行路线。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装、 拆除、停用排气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二条在用机动军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有 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检 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机动军排放检验机构对机动军排放检验的信息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 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 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 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 机动车保有量,鼓励提前报废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 6 - 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军,加快新能 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节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从事矿山开采、房屋建筑、河道整治以及 建筑物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尘降 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贮存煤炭、煤碎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 尘污染。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 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 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 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规划制定防治方案,采取绿化、铺装、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 -7 - 广场、停军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 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 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禁止销售、储存、燃点旺火和禁止销 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禁放区域销售、储存、燃点 旺火和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干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 尘的物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引导做好秸秆综 合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 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烧烤食 品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 8 - 禁止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公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 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台账。 第三十四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 车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 用。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 大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大 气应急预案。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 污染天
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4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