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 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 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 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 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作为目 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贵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 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 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宣传表彰。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 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第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倡导崇德向善,向英雄人物、道德模范、行业楷 模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 (二)倡导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 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 2 - (三)倡导家庭文明,注重家风家教家训,树立孝老爱 亲、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 (四)倡导邻里和谐,互帮互助; (五)倡导慈善公益,鼓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 助残、赈灾、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倡导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七)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 器官; (八)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水、电、气等公 共资源; (九)倡导垃圾分类,自觉养成分类投放习惯; (十)倡导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自觉 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 举止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 (三)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文明观看电影、 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四)文明旅游,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施; - 3 -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六)文明使用网络,诚信友好交流,传播健康信息; (七)在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和 睦相处、尊敬师长。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管理规范,自觉遵守 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合理使(利)用 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 (二)门店招牌(匾)、灯箱、条幅、电子屏标语等厂 告使用文学语言规范准确;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军辆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 道、穿插、加塞,不违规鸣笛,正确使用远光灯;经过人行 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应当停车让行:遇有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 主动让行; (二)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 记,规范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走人行横道或其他 过街设施; - 4 - (四)公交军和出租军驾驶人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文明 待客、规范服务;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粪便; (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第三章‧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大型 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自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 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 理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工作犬和导盲犬除外)犬只出入托幼机构、 中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干五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口香糖、 果皮、纸屑、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禁止乱堆乱倒垃圾、随处倾倒污水。 -5 - 第十六条禁止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为主 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吸烟。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区域吸烟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违反规定 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 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禁止在景观水体内垂钓、洗涤、游泳等。 第十八条军辆驾驶人或者乘军人不得尚军外抛洒物 品。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高架桥快速 通道、人行横道行驶。 行人不得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通过没有信号指 示灯的人行横道,遇机动车礼让时不得嬉戏、打闹、滞留。 使用人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禁止私搭乱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禁止违规连接电缆电线、地下管网。 禁止私设门店招牌(匾)、灯箱广告等,禁止在楼顶和 玻璃幕墙设置户外招牌。 第二十条禁止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 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 6 - 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 市政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旗帜,擅自张贴广告、墙 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场所、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组织娱 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 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第二十三条赶集、庙会等活动不得占用市、县(市、 区)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以及国道、省道等主干道路,妨碍 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 主次干道搭设舞台、拱门、餐棚、灵棚,抛撒寞币纸钱、焚 烧祭品。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 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帮扶制度。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 组织等,应当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做好本单位 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 -7 - 善交通、生活、环卫、文化等公共设施,配套公共厕所、停 车泊位、无障碍设施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 理和文明出行宣传,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 标线的清晰规范。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巡查处理违 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等案(事)件,捕捉、收留 流浪犬只等工作。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市管 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 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师生文明素养,培养文明行为 习惯。 第三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 明理念,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或者完善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劝阻、 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投诉、举报。对 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8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 安机关没收,并处二于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 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 或者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区 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城区范围外由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 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 - 9 -
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4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