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恩施王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 寨保护条例 (2019年6月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与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维护村 (居)民合法权益,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村振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和 -1- 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县级以 上名录并命名,拥有物质形态、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 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生态等价值的自然村或者行 政村。 本条例所称民族村寨,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县级以 上名录并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即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 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 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 第三条传统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 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 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民族 村寨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统筹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 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将 保护和利用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传 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 查、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统一管理,民 -2 - 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族村寨保 护和利用的统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传统 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 护和利用规划并负责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 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安全防范等工作职责。 第六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组织、 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和利用,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在保护和利用中的作用。 第七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 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保护 和利用意识。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 统村落、民族村寨中传统文化、民族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 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 民风。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民 族村寨保护和利用专家咨询制度,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申报、 认定、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第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社会团 体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民族村 寨保护和利用。 -3 - 对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认定与规划编制 第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 展传统落、民族村寨资源普查,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审报传 统村落、民族村寨的建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由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建议名录申审报。州级传统村落、 民族村寨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县级名录中审报。评审、认 定、命名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申报按照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可以申 报县级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体现一定历史时期风貌,主体结构及使 用功能基本保存完好,具有地域、民族特色; (二)村落选址、规划和建造具有历史、文化、科学、 艺术、生态等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生产 生活配套设施等整体格局形态保存较完整: (三)历史文化沉淀较深厚,拥有文物古迹或者非物质 文化遗产; - 4 - (四)生态环境良好。 申报县级传统村落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可以申 报县级民族村寨: (一)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村(居) 民户数不低于二十户,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布 局协调、凤格典型; (二)民族传统习俗保存较好,民族风情浓郁: (三)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工艺留存完好,或者保存有 与民族传统文化以及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的文物古 迹; (四)生态环境良好。 申报县级民族村寨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民族村 寨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和利用规划,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乡镇总体规 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编制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规划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5- (一)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要求: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 (四)传统建筑、特色民居、历史环境要素、文物古迹 保护;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改善; (七)利用与发展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编制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规划,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预留允许建设区。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经 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公告,公告期 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规划不得擅 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整体风貌: - 6 - (二)传统建筑、特色民居、历史环境要素、文物古迹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的实物、场所: (四)生态环境、人居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事 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 村落、民族村寨档案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民族村 寨的主要出入口接照有关规定设置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识。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 区、建设控制地带、凤貌协调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传统建筑、特色民居、历史环境要素、文物 古迹的; (二)进行开山、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破坏村落整 体风貌的; (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的实物、场所的; (四)擅自修建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产品的工厂、仓库的; (五)破坏森林、绿地、河道水系等自然景观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7 -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风貌协调区应当保护 好现有的自然景观环境,不得影响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 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通廊。 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修 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筑形式、体量、 高度、色彩应当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核心保护区应当整体 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除保护和利用 规划所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擅自新建、 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建造坟墓。 本条例施行前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核心保护区内建成的 破坏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逐步予以改 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范围内所有建设 项目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批 准后实施,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 建、修建(构)筑物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省未 制定技术规范的,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制定技术规 范。 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修建(构) 筑物的,鼓励优先采用传统工艺、技术和材料,可以采用有 - 8 - 利于古建筑保护的新工艺、技术和材料。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民 族村寨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利用及传统材料的生产供应给 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村(居)民可以对 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特色民居的白照、通风采光、节能保 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进行内部改造,完善生活 功能,但不得破坏村落整体风貌。 第二十六条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 特色民居的改建、修由所有权人负责,县(市)人民政府 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特色民居所 有权人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可以 由村(居)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所有权人申请认领的, 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十七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 传统村落、民族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子以保护,鼓励非物质 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村(居)民 开展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

pdf文档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 第 1 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 第 2 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4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