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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公布自2019 年11月29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生态环境 第六章 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老区精神,促进本省革命老区振 兴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1-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白战争和 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 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 中央苏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老区,是指本省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 命老区困难县(市、区)。 本省革命老区及重点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 布。 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 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加强基 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 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 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 度计划,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 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 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动员各方力 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 - 2 - 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 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革 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 技推产、文化教育、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 支持、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章‧基础设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财政资金、地 方政府债券、政策性贷款等资源,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 设,提高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 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投资计 划中给予倾斜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尚革命老区重大基础 设施建设倾斜。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老区教育、卫生、政法、水利、 信息网络建设等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 础设施项自给予优先支持。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十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 - 3 - 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资本金, 免除重点老区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统筹革命老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优先推进革命 老区高等级公路和红色旅游景区公路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革 命老区加强铁路、机场、港口、码头、航道建设,形成内外 连通、相互配套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农村 公路建设,发展农村公交客运,改善革命老区乡镇和村庄的 交通条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大中型 水库水闸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 工程、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 治工程和江海堤围加固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设立公益性农 村小型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小型水利 基础设施的管护。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 宜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加 决推动电网建设,实施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重点老区风电、 光优等发电项目建设,并协调电网企业优先接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 - 4 -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宽带乡村、数学政府、智慧城市等 工程,优先在革命老区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 网络等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 第三章‧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进革命老区基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对重点老 区实行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的有关共同财政事权项目, 统筹省级以上资金承担百分之百支出责任。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组 织落实责任,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革命 老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鼓励推厂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 式,提升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教 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革命老区办学条件, 强化师资力量配备,推进革命老区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 提高革命老区教育质量。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优先支持 革命老区新建和改护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 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统筹安 -5- 排省属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支持 革命老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医疗 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三甲医院和三级中医院市级全覆盖,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三甲医院,并完善革命老区 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 实施“一镇一院”标准化和“一村一站”规范化建设工程; 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建跨区域医联体, 开展网络远程诊疗,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向革命老 区延伸。 省统一部署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升级改造、县级中医院升 级建设项自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重点老区予以 全额补助,对其他革命老区按比例补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广播电 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 场馆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支持革命老区完善乡镇、街 道和村居文化服务机构,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开展群众 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6 -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有条 件的革命老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特色体育产业,扶持革命 老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革命老区 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 建设社会福利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按照国家规 定提高“五老”人员、“三属”人员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等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 障措施。 前款所称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 革命的在册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 部、老党员:“三属”人员是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公共 法律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基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工 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 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 -7 - 和财税扶持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增强 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 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形式推 动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 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业类和 创新类发展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倾斜支持革命老区。 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 给予优先支持,省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审报国家有关产业投 资基金。 省级财政设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重点 老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进行奖补,支持其招商 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省级产 业园区提质增效,拓展空间,提升配套服务功能;优先支持 重点老区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审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特色小镇和 特色小城镇,推进特色产业与城镇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乡 村振兴,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 乡村特色产业,优先将革命老区纳入“万企帮万村”行动范 -8 - 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乡 村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农村电子商务等乡村新型服务业, 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支持 革命老区将自然资源条件好、集中连片、适宜规模化开垦的 地块优先纳入省垦造水田计划,对重点老区单独选址公益类 项目购买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设立保护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推进革 命老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工程和农田灌排 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五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 态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实施天然林保护、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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