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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促 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大运河文化带,是指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确定 的大运河江苏段范围内,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引领, 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 展区域。 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遵循文化引领、统筹推进,科学规划、优化布局, 强化传承、创新发展,突出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将大运 河文化带打造成高品位、高水平的文化长廊、生态长廊、旅 游长廊,共建共享民生家园。 三、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 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审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 - 1 - 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 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的 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 区)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以及与相邻行 政区域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 河文化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推进大运 河文化带建设实施主体责住,明确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行业 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建立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共同 做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 规划纲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组织制定相应的 实施规划、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方案,制定大 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价值阐释弘扬、河道水系治理 管护、现代航运建设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 融合发展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 关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 织实施。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规划制定 本地区实施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 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 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审报世界 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的大运河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 定并公布。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 格控制,并依法经国家文物部门同意;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 响评估制度,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 度,考古调查、勘探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所需费用由财政承 担。除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损害大运河 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 省文化和旅游、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大运河遗产资源调查、认定、登记和社会发展见证物征 集收藏,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和档案制度,健全大运河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设立全 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支持符合条 件的大运河沿线地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划定历史 文化街区,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 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文物保护相关机 构承担专业保护职责。大运河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 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制度,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设。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和 全面阐释大运河遗存所承载的历史文化,提炼升华大运河文 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引导人们真切感知沼线城镇和乡 村因河而生、因河而兴的发展脉络、文化传统和情感纽带, 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省地方志、档案、社科研究、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 织力量,加强江苏大运河文化研究和成果出版工作,编纂江 苏大运河志书,收集整理江苏大运河档案资料并尚社会公众 开放。鼓励和支持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 读物,开设乡土教育特色课程。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科学规划和建设大运河文化博物馆、非遗馆、遗址公园 等展陈设施,对现有展示空间进行功能提升和展陈优化,加 大藏品征集力度,重点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时代经典之作, 防止简单重复、同质竞争和商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大运河文 化保护传承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空间,推动大运河文化创造性 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引导和支持沿线地区打造楚汉文化高地、 准扬文化高地、吴越文化高地、金陵文化高地。 八、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建设数字化、 -4 - 可视化的江苏大运河文化带管方网站和数学云平台,充分发 挥新闻媒体作用,拓宽网络和国际传播渠道,打造大运河文 化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推动大运河文 化传播。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定期举办大运河文化主题 活动。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 实际举办相应活动。 九、加强对大运河主河道两岸的空间管控。设区的市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接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划定滨河 生态空间和核心监控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在滨河生态空 间内严格控制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将核心监控区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并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自录,禁止新建护 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等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违规占压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 物,逐步搬离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 目和设施。核心监控区的非建成区禁止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 产等开发项目。 核心监控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旧城改造应当 严格按照要求控制建筑高度,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 建(构)筑物,优化城市天际线,美化滨河建筑立面,丰富 沿岸景观层次,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水利、林业、 -5 -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强沿线 山体、河岸、河滩、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在大运河两岸 建设生态景观防护林带,加强珍贵和乡土树种培育,落实分 级分类监管责任。 加强沼线地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 工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河湖清淤疏浚。对沿河可视范围 内废弃的矿山、施工场、堆放场实施清理和生态改造。禁止 在大运河河道和岸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在大运河 沿线河湖内非法米砂。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住 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建设,提升水功能区水质,提高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恢复 和改善陆生、水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水 利风景区和美丽乡村,打造水文化地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本体建设和河湖水系 管理,完善水利、航运等基础设施,关停沿线违规小散乱码 头。加强沿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雨污 分流,全面消除沼线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内黑臭水体。 大运河江苏段严格控制排污口设置,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 的大运河苏中苏北段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现有入河排污口 应当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大运河苏南段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 -6 - 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 源、整治等工作规范和监管体系,禁止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 理后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水,依法查处偷排漏 排行为。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 导则。在水上岸边进行项目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文化和 旅游、文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推动大运河文化 元素融入,切实维护大运河历史文化风貌。涉及滨水岸线、 现状地形改变的河道治理、除险加固应当推户生态型护岸的 晋遍应用,防止为拓宽道路而挤占河道及护岸,避免因砌石 挡墙过多过高而损害原生风貌。全面提升大运河行船航运、 衣业灌溉、防洪排涝、文化传承和旅游休闲等多种功能,实 现水与岸、功能设施与文化景观的和谐统一。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水利、生 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加 决建设垃圾、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实行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统筹船用液化天然气 加注站布局建设,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岸电设施规划建 设。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 执行大运河航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 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于线规划通航河 -7 - 道。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交通运 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进大运河旅游风景道路规 划建设,发展沿线地区之间、城市中心直达大运河景区的旅 游专线,开发大运河城市旅游观光巴士,建设水上游览专用 码头、生态骑行车道和人行步道等休闲慢行绿道系统,积极 推动跨区域大运河水上游览体系建设。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体育、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支持举办 行走大运河、运河马拉松、运河龙舟赛等体育活动,利用大 运河两岸老旧厂房、仓库等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文化旅游,开 展大运河中医药特色旅游、养老度假旅游,发展乡村旅游, 建设一批康养基地、旅游民宿和特色小镇。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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