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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9月11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和保障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 -1- 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奖惩 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 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 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加强日常巡查 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 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 动。 -2 -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加 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团体章程、村规民约、 学生守则等,应当对文明行为予以具体约定。 第干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 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实施简政 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 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明示办事程序,提供 文明优质服务。 行政机关及其政务服务窗口、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 工作过程中应当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 热情周到。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嬉闹。 - 3 - (二)减少吸烟,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 烟,不随意丢弃烟头。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四)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 有序站立。 (五)开展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控制 音量,减少噪声,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 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七)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道路、广场等 公共场所抛洒、焚烧、摆放祭奠物品。 (八)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轮候,先下后上 或者先出后进,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 乘客让座。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 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有序通过:通过没有交通 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得滞留、嬉闹,遇机动军礼让时应当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军辆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识指示和信号行驶, -4- 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等候, 不强行变道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应当减速,遇 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在 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乱停乱放。 (四)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军、消 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 规范: (一)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二)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位置。 (三)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 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的产品。 (四)自觉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 物。 (五)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在公共园林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 (七)减少污梁产生,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桔秆、 树叶、垃圾等杂物和露天烧烤食品。 (八)爱护自然生态,不在禁止游泳、垂钓等活动的水 域内从事相关活动。保护野生动植物,拒食依法受保护的珍 - 5 - 稀野生动植物。 (九)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 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违反规定拍照、 录像。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尊重 历史文化名人。 (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参观游览英雄烈 士纪念场所时,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 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 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不得通过网络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设骂他人。 (三)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 力、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 和传播的信息。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6-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 建设,优化工作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提升 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公民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发生纠纷时, 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得在医疗卫生场所聚众闹事。 (三)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 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 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公民应守的其他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以牵引带牵领或者装 入笼内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并注意避让他人。 (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即时清理犬只 排泄物。 (三)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 -7 - 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 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第三项规 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装修房屋应当控制噪声、粉尘和污水等,按照规 定时间施工,减少对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影响。 (二)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在公共空间堆 放杂物,不在楼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 化活动,不得乱搭乱建。 (四)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车位、车库区域内,不 得占用消防通道。未经允许,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不得以设 置障碍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车位。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校园文 明行为规范,推进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营造文明养成教育氛 围,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 -8 - 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 辱、漫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 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时常关心、看望、照 料老年人。 (二)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 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 为习惯。 (四)与邻居诚心相待,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构建和 谐的邻里关系。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 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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