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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农作物秸杆处置条例 (2019年11月12日中卫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处置农作物秸秆,防 治大气污染,改善农村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秆处 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粮食、油料、瓜菜 等收获籽实后的根、茎、秧及果树修剪后的废弃枝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秸秆处 置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农作物秸秆规范处置、合理利用、标 本兼治。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 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秸秆处置。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农 作物秸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 - 1 - 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作物秸秆处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巡查和日常管理,协助 执法部门禁止农作物桔杆露天焚烧、乱堆滥放。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推进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处置的宣传教 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 与秸杆综合利用工作、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 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作物秸 杆还由,加强秸秆还田的技术指导。 鼓励利用农作物秸秆编制草帘、草绳和用于畜禽养殖、 防沙治沙等。 推广农作物桔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 源化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支持秸秆工业化利用。 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 术与设备的研发、推广、利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益化集中处理 场所,对利用率低的辣椒、茄子、西红柿等农作物秸秆进行 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 2 - 第十二条禁止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及时完成秸秆收 割、打捆、处理。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划定农作物秸秆堆放场所。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堆放秸秆: (一)河道、湖泊、沟渠、村道; (二)在铺设水、电、暖、气、通讯等涉及公共安全设 施的地面;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划定的场所。 第十四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 合理布局农作物秸秆杆收贮点。 鼓励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划定的场 所建设秸秆收贮点。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农作物秸秆进行收集、打捆、运销。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性措施, 支持下列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给予资金补助: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站、点); (三)打捆、运销秸秆; (四)设立秸秆无害化处理场所; (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 (六)利用秸秆作为肥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等。 -3 - 第十六条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下列事项: (一)禁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二)制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三)及时收割、拉运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及时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止霉变污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六条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下列事项: (一)禁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二)制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三)及时收割、拉运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及时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止霉变污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六条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下列事项: (一)禁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二)制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三)及时收割、拉运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及时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止霉变污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六条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下列事项: (一)禁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二)制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三)及时收割、拉运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及时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止霉变污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六条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下列事项: (一)禁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二)制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三)及时收割、拉运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及时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止霉变污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六条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下列事项: (一)禁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二)制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三)及时收割、拉运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及时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止霉变污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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