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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C 69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337—2022 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安全验收规范 Code for safety acceptance of combustible dust collection systems (报批稿) 2022 - 09 - 06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10 - 06 实施 发 布 DB32/T 4337—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资料验收 .......................................................................... 2 6 现场验收 .......................................................................... 3 7 验收结论 .......................................................................... 5 附录 A (资料性) 验收意见书 ........................................................ 6 参考文献 ............................................................................. 8 I DB32/T 433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东北大学、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兴伟、蒋俊、吕颖、高岳毅、王晓明、钟圣俊、李刚、苏学、丁锦宣、潘晶、 王晓强、施祖建、程琰、李博、王建春、王茂军、程敏、施礼山、张秋峰、张鎏、王新、李权威。 II DB32/T 4337—2022 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安全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安全验收的基本要求、资料验收、现场验收和验收结论。 本文件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自行组织对《工 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所列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845 除尘器 术语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7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5577、GB/T 15604与GB/T 168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来源:GB 15577-2018,3.1]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粉尘云点燃后能形成可持续火焰传播的场所。 [来源:GB 15577-2018,3.3,有修改] 3.3 除尘系统 dust collection system 1 DB32/T 4337—2022 由吸尘罩或吸尘柜、风管、风机、除尘器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 统。 [来源:AQ 4273-2016,3.4,有修改] 3.4 爆炸预防 explosion prevention 通过预防点燃源或爆炸性粉尘环境降低爆炸发生可能性的爆炸防护方法或措施,如电气防爆、防雷、 防静电、点燃源探测与消除、粉尘浓度控制与部分惰化等。 [来源:AQ 4272-2016,3.7,有修改] 3.5 爆炸控制 explosion protection 防止爆炸发生或降低爆炸损失的爆炸防护方法或措施,如完全惰化、泄爆、抑爆、抗爆及隔爆等。 也可称为“控爆”。 [来源:GB/T 15604-2008,5.1,有修改] 3.6 集中式除尘系统 central dust collection system 产尘设备或吸尘罩通过粉尘输送管道连接至同一除尘器的除尘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由企业自行组织安全验收。 4.2 验收应包括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个环节。资料验收应按第 5 章检查除尘系统相关资料的符合性; 现场验收应按第 6 章检查除尘系统有关决定性条款和一般性条款的符合性。 4.3 验收应形成书面意见(可参考附录 A),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除尘系统简介,包括与除尘系统相关的产尘工艺与设备、除尘工艺简介和可燃粉尘种类等; ——爆炸预防与控制措施; ——验收结论。 4.4 验收意见应加盖企业公章。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验收的,应在验收意见上签字。第三方服务机构协 助验收的,应由验收人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4.5 除尘系统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企业应限期整改。 4.6 除尘系统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除尘系统整改完成后,企业应重新组织验收。 4.7 除尘系统发生重大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的,应在投入使用前重新组织验收。 5 资料验收 5.1 除尘系统验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除尘系统设计资料和/或使用说明书、爆炸预防与控制措施相关 材料、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装调试期间相关记录等。 5.2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 DB32/T 4337—2022 ——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粉尘清理和处置; ——除尘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5.3 粉尘防爆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应保留相关台账与记录,包括: ——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记录; ——隐患排查与治理记录; ——教育与培训记录; ——粉尘清理清扫记录; ——除尘系统与安全设施运行与检维修记录;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6 现场验收 6.1 决定性条款 6.1.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 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 6.1.2 干式除尘系统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 采取隔爆措施。 6.1.3 铝镁等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 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1.4 不应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1.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按 AQ 4273 的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 灰仓内的积灰。 6.1.6 除尘系统的含尘空气室、粉尘仓内部如使用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粉尘爆炸性环境的电气防爆 要求。 6.1.7 与除尘系统关联的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应当采取杂物去除或 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1.8 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6.1.9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理。 6.1.10 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 6.1.11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应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 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 的防火防爆措施。 6.2 一般性条款 6.2.1 设备设施类通用条款 6.2.1.1 吸尘罩、吸尘柜和风管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选用非钢质材料时,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 防静电措施。 6.2.1.2 铝镁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作业工位应按照 GB/T 16758 的要求设置吸尘罩或吸尘柜,采 用下吸或侧吸方式收尘,吸尘口设计风速大于 1m/s,吸尘罩或吸尘柜应无积尘。 3 DB32/T 4337—2022 6.2.1.3 如含尘气流存在杂物,在吸尘罩、吸尘柜与风管连接处应设置杂物去除设备或设施,如磁铁、 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并定期清理。 6.2.1.4 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产生碰撞﹑摩擦和异常杂音。 6.2.1.5 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检查口。 6.2.1.6 爆炸预防与爆炸控制装置的选型、安装位置和联锁设置应与设计方案或使用说明书一致。 6.2.1.7 除尘系统控制系统和监测报警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抑爆与隔爆等控爆装置启动时,应启 动联锁控制保护; ——火灾报警系统发出火灾报警或抑爆与隔爆等控爆装置启动时,产尘设备应停机; ——现场控制逻辑和监测报警装置安装应与控制系统设计或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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