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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90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150—2022 代替 DB36/T 1150—2019,DB36/T 1151—2019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2022 - 08 - 02 发布 2022 - 08 - 02 实施 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6/T 1150—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原则 ............................................................................ 1 5 基本要求 ............................................................................ 2 6 评价内容 ............................................................................ 2 7 评价程序 ............................................................................ 2 8 动态管理 ............................................................................ 5 附录 A(规范性)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 ........................................6 附录 B(规范性)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得分汇总表 .................................17 参考文献 .............................................................................. 18 I DB36/T 115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6/T 1150—2019《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和 DB36/T 1151—2019《食品安全城市 评价规范》,除结构调整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a) 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进行修改; b) 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围绕“基础工作”和“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设 置评价指标。其中“基础工作”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 评价体系的建设情况,“创新引领”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相关指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食品安全办、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锋、陈亚茹、黄军根、李其民、黄心悦、黄炜、余颐、吕雪金、冯铄涵、胡 邕。 II DB36/T 1150—2022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动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 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 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 治格局形成的设区市和县(区)。 4 评价原则 4.1 全面科学 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应系统全面、科学合理,充分反映创建城市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4.2 客观公正 评价工作应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深入调研、实事求是,评价结果应面向全社会公开。 4.3 注重实效 1 DB36/T 1150—2022 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现状,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引领高质量发展。 公众参与 4.4 评价工作应引导各界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群众知晓率和社会满意度。 5 基本要求 参评的设区市、县(区)应至少经过 2 周年建设期,方能申请评价。参评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 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 2 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 1 年。 5.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城市,不得参与评价: 5.2 ——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 大损失; —— 政府或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 政府或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 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 评价内容 指标体系 6.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见表 1。 6.2 评价细则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围绕基础工作、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其中, 基础工作部分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和评价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情况,共 50 条评分细则,分值 100 分,为基础分值;加分项即创新引领部分,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两个 三级指标,含 10 条评分细则,分值 10 分。 6.2.1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现场评价、自我评价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应按照附录 A《省级食品安 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评价要求开展。 6.2.2 7 评价程序 7.1 组建评价小组 评价工作启动前,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小组,成员由专家和业务 骨干组成(如图 1)。其中,专家成员从省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库中抽取,业务骨干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选派。成员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 7 人。 7.2 2 制定评价方案 DB36/T 1150—2022 根据本文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相关文件制定评价方案(如图1)。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时间、 对象、方式、流程等内容。 表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2 项) (共 5 项) (共 19 项) 1.党政同责(4 分) 2.组织建设(1 分) 组织和制度体系 3.工作机制(2 分) (15 分) 4.风险监测(3 分) 5.风险交流(2 分) 6.应急机制(3 分) 7.源头治理(10 分) 基础工作 (100 分) 运行体系 (55 分) 8.粮食安全(5 分) 9.过程监管(25 分) 10.集中整治(10 分) 11.严惩违法(5 分) 12.投入保障(5 分) 支撑体系 13.信用监管(5 分) (20 分) 14.智慧监管(5 分) 15.科技支撑(5 分) 加分项 (10 分) 评价体系 16.食品安全状况(5 分) (10 分) 17.社会共治(5 分) 创新引领(10 分) 18.监管模式创新(5 分) 19.高质量发展(5 分) 7.3 确定评价方式 7.3.1 资料审查 申报创建城市应主动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附录 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 则》对应的相关材料。 7.3.1.1 7.3.1.2 评价小组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附录 A.1 的要求评估 打分。 7.3.2 现场检查 创建城市应提前向评价小组提供本市(县、区)各相关业态总量的 20%样本,提供的样本数量 应满足检查业态全覆盖的工作需要。之后再由评价小组采用完全随机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点位)及样 本数量。 7.3.2.1 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指标应在抽到的最小单元(街道、乡镇或村、社区)进行,明查和暗访样 本数量原则上各占一半。 7.3.2.2 7.3.2.3 对于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等相关评分内容,可采用线上检查的方式,由工作人员现场演示。 3 DB36/T 1150—2022 7.3.3 领导访谈 访谈对象是创建城市党政负责同志,评价小组可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开展延伸访谈,根据附录 A 的要 求对访谈结果进行打分。 图1 7.4 7.4.1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程序 现场评价 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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